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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开展第二批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培育申报工作的通知

    来源:青海省发改委 作者:佚名时间:2022-07-15

      青发改社会〔2022〕304号

      省有关部门,各园区管委会,省属高校、职业院校,各市州发展改革委,各有关企业:

      为深入贯彻落实全国和全省职业教育大会精神,实施好新修订的《职业教育法》,充分发挥企业在技术技能人才培养和人力资源开发中的重要主体作用,持续深化产教融合改革,根据《建设产教融合型企业实施办法(试行)》等文件要求,开展第二批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培育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设培育企业范围

      (一)在青海省内注册经营,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在青海省纳税的企业。

      (二)优先考虑紧密服务国家重大战略,充分契合全省区域协调发展和现代产业布局,聚焦聚力产业“四地”建设,技术技能人才需求旺盛,主动加大人力资本投资,深度参与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带动就业能力强,发展潜力大,具有较强带动引领示范效应,履行社会责任贡献突出的企业。

      (三)重点建设培育主动推进制造业转型升级的优质企业,以及现代农牧业和食品、智能制造、高端装备、新一代信息技术、新能源、新材料、高原生物医药、现代轻工纺织、节能环保以及研发设计、数字创意、现代交通运输、高效物流、融资租赁、工程咨询、检验检测认证、电子商务、服务外包等急需产业领域企业,以及养老、托幼、健康、家政、商贸、康养、文化旅游等生活性服务业龙头企业。

      (四)主营业务为教育培训服务的企业原则上不纳入建设培育范围。

      (五)企业无重大环保、安全、质量事故,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无涉税等违法违规经营行为。

      二、建设培育企业条件

      通过独资、合资、合作等方式,利用资本、技术、知识、设施、管理等要素,依法举办或参与举办职业教育(含技工教育,下同),在实训基地、学科专业、教学课程建设和技术研发等方面稳定开展校企合作或产教融合服务,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一)独立举办或作为重要举办者参与举办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下同)以及职业培训机构;或者通过企业大学等形式,面向社会开展技术技能培训服务;或者参与组建行业性或区域性产教融合(职业教育)集团。

      (二)承担现代学徒制或企业新型学徒制试点任务;或者近3年内接收职业院校或高等学校学生(含军队院校专业技术学员)开展每年3个月以上实习实训累计达60人以上。

      (三)承担实施1+X证书(学历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制度或者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试点任务。

      (四)与有关职业院校或高等学校开展有实质内容、具体项目的校企合作,通过订单班等形式共建3个以上学科专业点。

      (五)以校企合作等方式共建产教融合实训基地、实践教学基地、协同育人平台、协同创新中心或工程研究中心,或者捐赠职业院校、本科高校教学设施设备,资助职业院校、本科高校开展校企合作协同育人项目等,近3年累计投入100万元以上。

      (六)近3年内取得与合作职业院校共享的知识产权证明(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软件著作权等)。

      (七)与高等院校合作建设应用型技能人才培养基地等人才载体或拥有课程教材、教学辅助产品的知识产权证明(著作权、发明专利或软件著作权,不含实用新型专利)。

      三、支持措施

      对满足培育条件和支持领域的企业,按照自愿申报、复核确认、建设培育、认证评价等程序实施,纳入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信息储备库进行逐年、分批认证。纳入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信息储备库的建设培育企业,在项目审批、购买服务、金融支持、用地政策等方面给予便利的支持;进入产教融合型企业认证目录的企业,给予“金融+财政+土地+信用”的组合式激励,并按规定落实相关税收政策。

      四、申报程序

      第一步:有申报意愿且满足建设培育范围和条件的企业,填写《青海省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培育申报表》和承诺函(详见附件1、2),与企业营业执照、校企合作协议及相关证明材料装订成册、加盖公章,形成申报材料(详见附件3)并刻录光盘(PDF格式)。

      第二步:企业按属地原则向所在市(州)发展改革委提交申报材料,由市(州)发展改革委会同市(州)教育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等有关部门进行初核后报省发展改革委。

      中央在青下属企业或分支机构、省属国有企业、大型民营企业,直接向省发展改革委申报。

      省直部门、省属院校组织申报业务关联、已开展校企合作的企业,汇总后向省发展改革委报送。

      第三步: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有关部门组织复核评审。审核通过的企业,向社会公示,公示完成无异议的纳入我省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培育信息储备库,并向社会公布。

      五、其他事宜

      省有关单位、各市(州)发展改革委收到文件后会同相关部门做好宣传,推荐优质企业积极申报。推荐企业名单及申报材料(纸质材料和电子光盘)于2022年5月25日(周三)前,由推荐单位邮寄至省发展改革委社会发展处(地址: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五四西路4号,邮编:810008),申报表电子版(WORD和PDF格式)同步发送至电子邮箱qhsfgwshc@163.com(邮件主题设为:第二批产教融合型企业申报+企业名称全称+手机号码)。

      附件:1.青海省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培育申报表

      2.承诺函

      3.青海省产教融合型企业申报材料参考模板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2年4月29日

      (联系人:胡生君;联系电话:0971-6334331)

      


    原文链接:http://fgw.qinghai.gov.cn/xwzx/tzgg/202205/t20220515_8138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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