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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专家再议《谭谈交通》遭下架事件

    来源:四川长安网 作者:佚名时间:2022-07-22

      著作权归属何方?二次创作是否构成侵权?

      

      7月13日,深陷版权风波的《谭谈交通》主持人谭乔在微博晒出了三张授权委托书照片,质疑《谭谈交通》的著作权维权工作被三次“转包”,再次引发了公众对《谭谈交通》遭下架事件的激烈讨论。

      

      “谭sir,大家支持你!”“这是在搞工程吗?层层分包。”“电视台转让的可是著作权,它真的有完整的著作权吗?”13日,在谭乔微博的评论区中,不少网友表示了对谭乔的支持。

      

      连日来,各方对于该事件的争论持续升温。那么,根据最新进展,《谭谈交通》著作权究竟属于何种性质?归属何方?网友对《谭谈交通》的二次创作是否构成侵权?

      

      针对热议问题,记者采访了相关法律专家。

      

      最新进展

      

      维权事宜疑被三次“转包”

      

      7月12日,谭乔对媒体表示,在《谭谈交通》播出的13年间,每一期节目,自己都参与了从前期策划到后期剪辑的全过程。他还提出质疑:“无数自媒体人无偿地进行再次创作,让古早的安全宣传视频重新充满活力,这些‘二创’视频却在没有任何协商沟通的情况下,被粗暴地一 刀切、通通下架,这合情吗?”

      

      7月13日,谭乔在微博发布了三张授权委托书照片,质疑《谭谈交通》的著作权维权工作被三次“转包”。谭乔发布的三张授权委托书中第一份授权书日期不明,内容为成都市广播电视台作为《红绿灯》及全部《谭谈交通》板块的试听作品的合法著作权人,就上述作品授予成都游术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权利:所有著作财产权以及将上述权利的转授权权利,以及将上述权利许可第三方进行分销的权利,并特别申明“上述权利含维权权利”。其内容与成都电视台7月11日晚发布的公开声明一致。

      

      第二份授权委托书日期为2021年12月23日。内容为成都游术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委托成都妹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处理《红绿灯》及全部《谭谈交通》板块的视听作品的维权事宜。后者具有转授权的权利。

      

      第三份授权委托书日期为2021年12月25日。内容为成都妹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委托北京析言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处理前述作品的维权事宜,包括“代为投诉、举报等方式进行维权”等。后者同样具有转授权的权利。

      

      有媒体向成都妹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北京析言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求证上述授权委托书的真实性,前者挂断了采访电话并未表态,后者则表示:“相关情况网上都能看到了,目前正处于保密阶段,现在不能回答任何问题。”

      

      被授权公司资质被质疑

      

      除了《谭谈交通》节目著作权的归属,谭乔在微博上发布的三张授权委托书照片让成都游术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成都妹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北京析言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的资质问题也深陷舆论漩涡。

      

      企查查显示,成都游术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成立于2018年,注册资本50万元,经营范围包含教育管理、市场调查、知识产权服务、互联网信息服务等,其发布的年报称参保人数为0。

      

      天眼查信息显示,成都妹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成立于2020年7月13日,实缴资本为0,参保人数为0,经营范围为组织文化交流活动;网络演出剧(节)目;影视节目制作;电影放映;文化娱乐经纪人;文艺创作与表演等。

      

      天眼查显示,北京析言知识产权代理公司成立于2021年8月31日,实缴资本为0,参保人数为0,经营范围包括知识产权服务(专利代理除外);法律咨询;技术开发、咨询、服务、转让、推广等。

      

      值得注意的是,根据天眼查公示的企业信息,游术公司在2022年涉及80多起案件,全部为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纠纷。且该公司还存在注册地址与实际经营地址不相符等情况。对此,该公司登记机关、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管委会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媒体表示,已关注到相关问题,目前该局市场监督管理处已着手对该公司进行调查。

      

      专家声音

      

      《谭谈交通》属于著作权法上的何种作品?

      

      据媒体报道,2020年1月,成都市公安局在人民网“领导留言版”回应公众对于《谭谈交通》停播问题时称,《谭谈交通》是成都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与成都电视台第三频道联合推出交通安全宣教节目。由交警支队民警谭乔出镜主持,电视台摄制人员跟随拍摄并进行后期制作。

      

      省版权协会版权维权中心专家、四川恒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王生忠认为:“要判断《谭谈交通》栏目视频是否构成作品,首先需要判断其是否符合独创性要求。”著作权法所保护的是作品中作者具有独创性的表达。他认为,《谭谈交通》节目内容更多的是谭乔和交通违法者的即兴表达及行政执法过程,因此,从摄制端很难说具有创造性。从表演端而言,则需要将行政违法事实与谭乔和违法者的即兴表达内容剥离开后进行分析,但节目的内容大部分都是谭乔作为一名交通警察进行执法活动,少部分内容是谭乔根据节目内容进行即兴发挥。

      

      对此,王生忠引用了北京市高级法院的再审案件生效判决书,在(2020)京民再128号案件中,法院从“文义解释”“体系解释”等多个角度阐述认为:“电影类作品与录像制品的实质性区别在于连续画面的制作者是否进行了创作,所形成的连续画面是否具有独创性。”由于《谭谈交通》栏目的制作发生于2020年之前,其应适用2010年著作权法的规定,因此王生忠认为该栏目更多的是录音录像制品,当然案件的具体审理还要根据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材料进行判断。

      

      对此,西南政法大学教授曾德国认为,从《谭谈交通》栏目视频内容看出,主持人谭乔的表现并非有固定模板,而是在现场的临时发挥,具有很强的独创性,属于视听作品。他表示,2021年最新著作权法中视听作品的概念范围应当等同于2010年著作权法中的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

      

      省律协知识产权(信息网络与高新技术)专业委员会主任、四川明炬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张锋告诉记者:“《谭谈交通》在电视台播出阶段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电视节目。《谭谈交通》在短视频分享平台上的表现形式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视听作品。”

      

      著作权归属如何认定?

      

      谭乔在接受采访时表示,当初制作《谭谈交通》的时候,与电视台没有关于著作权的约定,各方也没有签订什么合同或者协议。如果现在要对《谭谈交通》做版权认定,以及相关权益分配,需要权威的机构来认定。

      

      对此,曾德国认为,《谭谈交通》是成都电视台和成都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之间的合作项目。谭乔作为成都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的派出人员,并非单方面的由成都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安排进行创作,而是与成都电视台进行合作制作,且谭乔作为主持人还存在有部分临场发挥的独创性内容。因此,《谭谈交通》属于成都电视台、成都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谭乔三方的合作作品,其著作权行使须共有人协商一致,否则将侵犯其他权利人的合法权利。

      

      网上亦有观点认为,因为谭乔作为一名交警,在录制《谭谈交通》的过程中也是在履行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的职务。从2020年修订的《著作权法》来看,《谭谈交通》属于“职务作品”,《著作权法》规定,一般的职务作品的著作权由作者所有,除非双方另有合同约定。

      

      “在电视台播出阶段,可能构成某种意义上的职务作品或者合作作品。”张锋说,从目前已知信息难以准确判断著作权的归属,至于前两者所拥有的作品权利类型、范围仍然不够清晰。电视台播出电视节目享有的广播权、改编权、播放权、复制权、录音录像制品(邻接权)相关权利等,是否当然享有短视频作为视听作品的相应信息网络传播权利,需要进一步论证分析。二次创作构成侵权吗?

      

      多年来,《谭谈交通》深受群众喜爱。关于该节目的二次创作在各大网络平台上也如火如荼。如今节目面临下架,电视台主张维权,公众不免有些困惑:谭乔、各大平台的视频创作者对《谭谈交通》的网络传播、“二创”行为是否构成侵权?上述主体的行为是否盈利、作品是否为公益属性会对侵权认定产生影响吗?

      

      “作品内容是否具有公益属性,并不影响作品自身权利行使和义务承担。”曾德国认为二次创作者在没有经过著作权人允许的前提下,使用原作品进行再次创作,侵犯了著作权人合法权益。

      

      张锋、王生忠均认为,判断其侵权与否的前提是《谭谈交通》节目的著作权已经明确,在此基础上,如果未经允许进行网络传播,即使没有产生直接经济收益,即使该作品属于公益作品,依然可能涉嫌侵权。而获利多少,则对侵权赔偿额的认定具有影响。

      

      王生忠强调,二次创作者如需使用原作品,应当获得原著作权人的许可。

      

      此外,尽管成都广播电视台在声明中表示,其授权成都游术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开展的维权工作,“仅针对未经许可而不当获利的公司经营主体”“更不存在对个人‘索赔千万元’的情况”。但不少网友仍然心存质疑:游术公司是否存在“恶意诉讼”的可能?

      

      “我们通常说的‘知识产权恶意诉讼’在民事案由中被称为‘因恶意提起知识产权损害责任纠纷’,该案由位于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项下。一般而言,按照过错责任原则,侵权责任的成立必须具备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和主观过错四个要件。司法实践在认定‘恶意’时,会从当事人的外在诸多行为去推理当事人的主观心态,如当事人在诉讼中具有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提出明显不合理的赔偿数额、申请冻结金额明显过高等,都可能成为是否构成恶意的考量因素。”王生忠说。

      

      他告诉记者,具体到本事件中,尽管谭乔称自己可能面临“索赔千万元”,但成都电视台作为授权方已经发表声明否认了该说法,在没有其他材料佐证的情况下,很难认定游术公司在此事件中构成“恶意诉讼”。

      

      结语

      

      自1990年9月7日诞生以来,我国的《著作权法》已走过了三十余个春秋,且每逢十年大修一次。在版权保护方面,法治建设呈现出了前所未有的重视程度和力度,保护原创、鼓励创新、尊重智力劳动成果的法治观念日益深入人心。

      

      作为一档高知名度、深受大众喜爱的电视节目,围绕《谭谈交通》著作权的争议在新《著作权法》实施后颇具典型意义。在短视频兴起的时代,普罗大众对影视节目等进行网络传播、二次创作的行为,将不可避免地引发版权争议甚至侵权嫌疑,《谭谈交通》遭下架事件并非首次或唯一,版权保护的法治之路仍将漫漫。

      

      《谭谈交通》的著作权到底花落谁家?目前双方各执一词,最终还是要由司法进行权威裁决。合理讨论、兼听则明,我们不妨让“子弹”再飞一会儿。

      

      四川法治报-法治四川新闻客户端记者 周靖 刘文慧

      


    原文链接:https://www.sichuanpeace.gov.cn/llqy/20220715/262420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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