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坚定不移走好以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为导向的高质量发展新路子,充分发挥投资在稳增长中的关键作用,把每一笔资金、每一项资源都用在刀刃上,进一步优化投资和支出结构,进一步促进重大项目建设和稳投资工作更有效率、更可持续、更高质量,有效防止要素无法保障的项目仓促上马,切实避免投资及资源浪费,我委起草了《内蒙古自治区投资负面清单(2022年版)》。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从资源节约和高质量发展的角度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此次征求意见时间为2022年7月19日至2022年7月26日。请将反馈意见以传真形式发送至0471-6659470,或以电子邮件形式发至nmgfgwhzc@12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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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内蒙古自治区投资负面清单(2022年版)》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2年7月19日
附件:
内蒙古自治区投资负面清单(2022年版)
(公开征求意见稿)
为走好以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为导向的高质量发展新路子,在坚决维护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的统一性、严肃性、权威性前提下,牢固树立过紧日子思想,坚持不懈推动绿色低碳发展,以尽可能少的资源消耗获得最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制定《内蒙古自治区投资负面清单》。
一、严格贯彻落实国家投资政策
(一)坚持法治思维,国家法律法规和地方性法规明令禁止的,禁止投资。
(二)强化规划约束,国家政策要求列入但未列入相关规划的项目,禁止投资。
(三)《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2年版)》中禁止准入事项、未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许可准入事项,禁止投资。
(四)禁止投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国家发改委令第29号)淘汰类项目,淘汰类项目不得新建和改造升级,已有项目必须限期关停。
(五)禁止投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国家发改委令第29号)限制类项目(不含存量项目升级改造或等量减量置换)。
二、牢固树立过紧日子思想
(一)严格控制机关、团体建设楼堂馆所,厉行节约、反对浪费。不得建设未履行审批程序、未执行建设标准的办公用房。禁止以技术业务用房等名义建设办公用房或者违反规定在技术业务用房中设置办公用房。机关、团体不得建设培训中心等各类具有住宿、会议、餐饮等接待功能的场所和设施。机关、人民团体、财政给予经费保障的事业单位和其他团体维修办公用房,应当严格履行审批程序,执行维修标准,禁止进行超标准装修或者配置超标准的设施,禁止以维修改造等名义改扩建办公用房和技术业务用房。年度预算执行中,除因自然灾害、突发事件等不可预见因素需要应急性维修外,不再追加维修改造预算。【机关团体建设楼堂馆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88号,2017年)】
(二)地方政府专项债券资金禁止建设楼堂馆所、形象工程和政绩工程、房地产等其他项目。高风险地区的专项债券资金禁止建设城市轨道交通,除卫生健康、教育、养老以外的其他社会事业项目,除供水、供热、供气以外的其他市政基础设施项目,棚户区改造新开工项目。【《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地方政府专项债券资金投向领域禁止类项目清单>的通知》(财预〔2021〕115号)】
(三)严格控制建设高度超过30米或宽度超过45米的大型雕塑,严禁以传承文化、发展旅游、提升形象等名义盲目建设脱离实际、脱离群众的大型雕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大型城市雕塑建设管理的通知》(建科〔2020〕79号)】
(四)不得建设不符合规定的以河流、湿地、湖泊治理等为名,开展的挖田造湖、挖湖造景项目(符合国土空间规划,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和规划许可手续的项目除外)。【《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行为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0〕24号)、自然资源部《自然资源开发利用限制和禁止目录(2021年本)》(征求意见稿)】
(五)坚决杜绝不计成本规划设计建设面子工程、政绩工程,在节俭务实做好现有绿化亮化维护保障基础上,不得新增预算经费建设相关工程。【《内蒙古自治区党委 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推进全社会资源全面节约集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内党发〔2022〕16号)】
(六)城市主要干道包括绿化带的红线宽度,小城市和镇不得超过40米,中等城市不得超过55米,大城市不得超过70米;城市人口在200万以上的特大城市,城市主要干道确需超过70米的,应当在城市总体规划中专项说明。【建设部、发改委、国土资源部、财政部联合印发《关于清理和控制城市建设中脱离实际的宽马路、大广场建设的通知》(建规〔2004〕29号)】
(七)各地建设城市游憩集会广场的规模,原则上,小城市和镇不得超过1公顷,中等城市不得超过2公顷,大城市不得超过3公顷,人口规模在200万以上的特大城市不得超过5公顷。用于新建和维修广场的石材,不得使用铺张浪费、维护成本高的石材,推广使用性价比高、承载力强、耐用性好、绿色环保的石材。【建设部、发改委、国土资源部、财政部联合印发《关于清理和控制城市建设中脱离实际的宽马路、大广场建设的通知》(建规〔2004〕29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危及生产安全施工工艺、设备和材料淘汰目录(第一批,2021年)》】
(八)城区常住人口300万人口以下城市严格限制新建150米以上超高层建筑,不得新建250米以上超高层建筑。城区常住人口300万以上城市严格限制新建250米以上超高层建筑,不得新建500米以上超高层建筑。各地新建100米以上建筑应充分论证、集中布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应急管理部<关于加强超高层建筑规划建设管理的通知>》(建科〔2021〕76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与建筑风貌管理的通知》( 建科〔2020〕38号)】
(九)县城(旗县政府所在地的城镇,不包括县级市,下同)新建住宅最高不超过18层。确需建设18层以上居住建筑的,应严格充分论证,并确保消防应急、市政配套设施等建设到位。县城广场的集中硬地面积不应超过2公顷。县城内部道路红线宽度应不超过40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15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加强县城绿色低碳建设的意见》(建村〔2021〕45号)】
(十)加强债券资金项目管理,对发行后3个月未实际支出的项目,暂停发行项目剩余专项债券,完成整改后方可恢复发行。对发行后6个月未实际支出的项目,要将闲置资金按程序调整用于其它符合要求的成熟项目。【《内蒙古自治区专项债券资金规范使用与加快支出进度的若干措施》】
三、坚持绿色低碳发展理念
(一)坚决遏制“两高”项目低水平盲目发展,列入自治区管控目录“两高”项目严格执行管控措施,新建项目须达到能效标杆水平。【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厅《内蒙古自治区坚决遏制“两高”项目低水平盲目发展管控目录》(内发改环资字〔2022〕1127号)】
(二)草原生态红线内严禁乱采滥挖、新上矿产资源开发项目,其他草原上除经依法依规批准的保障国家能源安全项目和保障重大项目及民用砂石土类项目外,不得新上矿产资源开发项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矿产资源开发中加强草原生态保护的意见》(内政办发〔2021〕7号)、自治区2022年第三次重大项目厅际联席会议会议纪要(内重大项目联[2022]4号)】
(三)严格按照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城镇开发边界三条控制线进行土地开发、保护、建设活动。严控城镇开发边界,将2021年国土变更调查的现状城镇建设用地范围确定为城镇开发边界管控线,“十四五”期间不得突破。遏制耕地“非农化”、防止“非粮化”。【《内蒙古自治区党委 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推进全社会资源全面节约集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内党发〔2022〕16号)】
(四)新建、改扩建工业和服务业项目水效不得低于国家或自治区行业用水定额先进。严控沿黄重点地区、水资源短缺地区新建高耗水项目,工业项目优先配置再生水等非常规水源,严禁取用地下水发展高耗水工业。【《内蒙古自治区党委 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推进全社会资源全面节约集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内党发〔2022〕16号)】
(五)对于水资源超出承载能力的地区,除保障民生需求合理的新增生活用水、巩固脱贫成果项目用水,以及通过水权转让获得取用水指标的项目外,暂停审批超载水源新增取水许可。【《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460号)、《水利部关于黄河流域水资源超载地区暂停新增取水用可的通知》(水资管〔2020〕280号)】
(六)严禁超标准建设绿色通道,严格控制铁路、公路两侧用地范围以外绿化带用地审批,道路沿线是耕地的,两侧用地范围以外绿化带宽度不得超过5米,其中县乡道路不得超过3米。不得违规在河渠两侧、水库周边占用耕地及永久基本农田超标准建设绿色通道。禁止以城乡绿化建设等名义违法违规占用耕地。【《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行为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0〕24号)】
四、有关要求
(一)负面清单内项目实施严格管控,各级投资主管部门不得审批、核准、备案,各有关部门(单位)不得办理有关手续,金融机构不得提供信贷等金融支持,有关部门(单位)不得提供土地和水、电、气以及经费等要素保障。
(二)未列入负面清单项目,按照《政府投资条例》和《内蒙古自治区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7年本)》等有关政策履行相关程序。
(三)外商投资须同时严格执行《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1年版)》(国家发改委令第47号)。
(四)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发布新版本的按最新版本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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