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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非电网直供电价格有关事项的通知

    来源: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作者:佚名时间:2022-08-04

      

      各市(州)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局,长白山管委会经济发展局、市场监管局,各县(市)发展改革局、市场监管局,国网吉林省电力有限公司,吉林省地方电力有限公司: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 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20﹞129号)、《进一步规范非电网直供电价格行为工作指引》要求,加强全省非电网直供电价格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非电网直供电行为及主体

      非电网直供电是指电网企业无法直接供电到终端用户,需由其他主体转供的行为。由商业综合体、产业园区、物业、写字楼等单位负责供电、计量收费的电力用户属于非电网直供电终端用户。

      非电网直供电主体(转供电主体)收费标准按市场交易用电价格(电网企业代理购电用户电价)执行,不得向终端用户加收不合理费用。非电网直供电主体经营者自有、经营性设施用电费用应由非电网直供电主体自主承担,运行服务费(含公共照明、绿化、景观、电梯、中央空调等公用设施用电)应通过租金、物业服务费等方式协商解决;严禁单独收取上述费用或与电量挂钩捆绑收取。

      二、规范非电网直供电价格行为

      (一)非电网直供电主体按照市场交易用电价格或电网企业代理购电用户电价收取费用,并作为终端用户平段用电价格。

      电网企业代理购电用户可登录国网吉林省电力有限公司网上国网APP或到吉林省地方电力有限公司营业厅查询当月购电量和用电价格。

      (二)对终端为非电网直供电的工商业用户,非电网直供电主体应按照以下标准执行。

      终端用户按月抄表结算电费的,分表抄表时间、电费结算时间周期原则上应与总表电费结算周期保持一致,并按照以下方式结算:

      1.对安装峰谷分时电能表的非电网直供电终端用户,应严格按照市场购电价格峰谷分时电价政策执行。鼓励具备条件的非电网直供电主体为终端用户安装峰谷分时电能表,峰谷分时电能表及安装费用由非电网直供电主体承担。

      2.终端用户暂无条件执行峰谷分时电价的,非电网直供电主体按照以下方式结算:

      向非电网直供电终端用户收取的电费=平均每度购电价格×(1+线损率)×用户用电量;平均每度购电价格=非电网直供电主体每月购电总金额/每月总用电量。

      线损是指非电网直供电过程中由于线路传输产生损耗,导致转供电主体售电量小于购电量而造成的损失。

      线损率是指售电量与购电量的比值,其公式为:(购电量-售电量)/购电量×100%。

      线损率由非电网直供电主体根据月线损情况进行据实确定,最高不得超过10%。非电网直供电主体实际损耗率高于10%的由非电网直供电主体承担,应通过加强管理、改造供用电设施设备等方式予以降低。

      (三)对终端采用预购电卡表(网络表)的工商业用户,按照非电网直供电主体上月市场交易用电价格或电网企业代购电用户电价为标准,计算终端用户预购电量。终端用户预购电量=终端用户预购电费÷非电网直供电主体上月市场交易用电价格或电网企业代理购电用户电价。非电网直供电主体不得强制限定最低或最高购电金额(电量)。

      (四)非电网直供电主体应在每月结算电费之日起,7个工作日主动向全体终端用户公示其上月缴纳电费的凭证复印件及峰平谷电量电价、电费总金额、平均用电价格水平、损耗率、实际损耗费用等信息,接受全体终端用户监督和有关部门检查。

      三、强化配套保障

      (一)加快户表改造。省内电网企业要对具备直接供电改造条件的非电网直供电项目简化手续、优化程序,提高主动服务意识,加快对非电网直供电终端用户进行“一户一表”改造。

      (二)强化监督检查。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各电网企业要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对非电网直供电价格违法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三)积极推广“转供电费码”。国网公司要负责做好“网上国网”APP推广工作,引导终端用户申领“转供电费码”,尽快实现“一企(户)一码”,确保非电网直供电主体和终端用户及时全面了解电价政策及转供电加价清理政策。加快“转供电费码”功能按电价市场化要求升级改造。

      (四)加强政策宣传。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各电网企业要通过网上国网APP、电网营业厅、微信公众号等多种途径和方式积极开展政策宣传,确保非电网直供电主体和终端用户及时准确知晓政策;及时回应社会关切,营造良好舆论氛围,引导非电网直供电主体自觉规范价格行为。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此前我委有关政策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按本通知执行;国家另有政策规定的从其规定。

      

      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

      2022年7月1日


    原文链接:http://jldrc.jl.gov.cn/tzgg/202208/t20220804_853235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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