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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省发展改革委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省能源局关于开展水电气暖领域涉企违规收费自查自纠工作的通知(黔发改收费〔2022〕612号)

    来源: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作者:佚名时间:2022-08-13

      省发展改革委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省能源局关于开展水电气暖领域涉企违规收费自查自纠工作的通知

      黔发改收费〔2022〕612号

      

      

      各市(州)发展改革委(局)、住房城乡建设局、水务局、综合行政执法局、能源局:

      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能源局《关于开展水电气暖领域涉企违规收费自查自纠工作的通知》(发改价格〔2022〕1116号)精神,扎实开展我省水电气暖领域涉企违规收费自查自纠,我们制定了我省《贵州省水电气暖领域涉企违规收费自查自纠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抓紧贯彻落实,确保工作取得实效。

      

      附件:贵州省水电气暖领域涉企违规收费自查自纠工作实施方案

      

      

      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贵州省能源局

      2022年8月4日

      

      贵州省水电气暖领域涉企违规收费自查自纠工作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和我省关于开展涉企违规收费专项整治行动的要求,持续清理规范水电气暖领域违规收费行为,推动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切实减轻企业不合理负担,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坚持以目标导向、问题导向、结果导向统揽自查自纠工作全过程。通过开展自查自纠,在全面摸清目前水电气暖领域收费单位实际存在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金额等的基础上,清理、取消不合规、不合理收费,规范收费行为,减轻企业不合理负担;通过开展自查自纠,建立水电气暖领域涉企违规收费档案,梳理出问题台账,形成部门协同治理、标本兼治的工作机制,确保国家和省清理规范水电气暖各项收费政策落到实处。

      二、重点任务

      各地要紧紧围绕近年来国家和省下发的水电气暖领域收费清理规范文件是否在当地已得到全面落实为重点,扎实开展自查自纠工作,主要是:

      (一)清理规范建筑区划红线外接入工程收费。在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供水供电供气供暖企业的投资界面应延伸至用户建筑区划红线,除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另有规定外,不得由用户承担建筑区划红线外发生的任何费用。从用户建筑区划红线连接至公共管网发生的入网工程建设,按规定由政府承担的部分,应及时拨款委托供水供电供气供暖企业建设或者由政府直接投资,不得转嫁企业和用户。当地政府采取特许经营协议等方式授权供水供电供气供暖企业以入网费、集中管网建设费、并网配套费等名目收取专项建设费用补偿企业收入的,应结合理顺水电气暖价格、建立健全补贴机制最迟于2025年底前全面取消,不得无限期收取。

      (二)清理规范建筑区划红线内有关收费。建设项目建筑区划红线内的建设安装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建设单位自愿委托供水供电供气供暖企业施工建设的,除正常建设安装费外,不得收取其他不合理费用。建筑区划红线内供水供电供气供暖管网的建设安装、更新改造、维修维护等费用已由政府承担的,不得再向用户收取。新建商品房、保障性住房等建筑区划红线内供水供电供气供暖管线及配套设备(含计量装置)设施的建设安装费用统一纳入房屋开发建设成本,不得另外向买受人收取。

      (三)清理取消已纳入定价成本的相关收费。供水供电供气供暖企业在建筑区划红线内运行维护等方面正常产生的费用,明确计入定价成本后,不得另行向用户收取。供水供电供气供暖企业及其所属或委托单位不得利用垄断地位获取不合理收益,特别是在用户工程竣工后,以检验费、试验费、验收费、开通费、接入费、增容费等各种形式、名目收取费用。

      (四)清理规范非电网直供电环节不合理加价。非电网直供电主体不得在终端用户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对具备表计条件的终端用户电价要按照电网企业代理购电用户电价水平执行;对不具备表计条件的终端用户,电费由终端用户公平分摊。非电网直供主体不得将自用电费转嫁给终端用户,将公共部位、共用设施和配套设施用电电费、运行维护费等费用在电费中加价,以及对安装非分时计量装置的用户实行超过规定的允许最大上浮幅度6%等。

      (五)清理规范其他不合理收费。严禁政府部门、相关机构对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计量装置强制检定收费。严禁向已建项目的新增用户供水供气供暖报装和既有用户供水供气(燃气用户共有部分除外)供暖工程更新改造收取计量装置费用。电网企业要严格落实报装环节“零收费”。任何单位代收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费时,严禁向用户加收额外费用。对供水供电供气供暖企业暂未直抄到户的终端用户,严禁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在收取水电气暖费用中加收其他费用。物业公共部位、共用设施和配套设施的运行维护费用等,应通过物业费、租金或公共收益解决,严禁以水电气暖费用为基数加收服务类费用。规范政府定价和经营者价格收费行为,对保留的收费项目实行清单制管理,严禁在收费清单外收取其他费用。

      三、实施步骤

      (一)调查摸底(2022年8月20日前)

      各市(州)、县(市、区、特区)要全面摸清本行政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暖企业数量,对所有水电气企业扎实开展实地调研,全面深入调查了解,准确掌握企业现行实际的收费项目、标准、依据、金额等基本情况;重点了解水电气暖领域涉企违规收费具体情况、表现形式和问题;摸排查清投诉举报线索,逐条逐项仔细对照国家和省有关规范清理文件的具体规定,尤其是对照上述“十个不得、六个严禁”进行系统梳理、全面分析,并填写附表1和附表2。

      (二)集中整改(2022年8月31日前)

      根据调查摸底情况,及时依法依规取消不合理收费项目,降低偏高的收费标准,全面梳理问题线索,配合有关部门查处各类违法违规价格行为,举一反三提出整改措施。 

      (三)总结阶段(2022年9月5日前)

      请各地于9月5日前将自查自纠情况及对建立健全长效监管机制的意见建议形成报告,报送省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能源局。省发展改革委将会同有关部门汇总分析各地自查自纠工作情况,形成水电气暖涉企违规收费自查自纠报告上报。

      请各市〔州〕、县〔市、区、特区〕全面统计国办函〔2020〕129号文件实施以来(2021年3月1日至今)清理规范水电气暖收费项目和金额情况,并填写附表3。

      四、相关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提高认识,将此次自查自纠工作作为落实省委省政府“改进作风狠抓落实”部署的具体行动,深刻认识自查自纠对于确保涉企违规收费专项行动工作取得成效的重要作用,通过自查自纠帮助企业纾困解难、轻装上阵,助力我省经济高质量发展。各地发展改革部门要加强对自查自纠工作的统筹谋划,与住房和城乡建设、能源等部门密切配合,建立专项工作机制,加强对水电气暖领域自查自纠工作的统筹、协调和指导。

      (二)认真学习,提升工作本领。各地要加强对《国务院关于印发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发〔2022〕12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20〕12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能源局关于开展水电气暖领域涉企违规收费自查自纠工作的通知》(发改价格〔2022〕1116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黔府办函〔2021〕92号)、《省发展改革委关于清理取消城镇水电气暖行业不合理收费的通知》(黔发改价格〔2021〕117号)、《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贵州省涉企违规收费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黔工信运行〔2022〕45号)等一揽子文件精神的学习领会,熟练掌握国家和省各项政策规定,为有效推进自查自纠工作奠定扎实基础。

      (三)深入调研,掌握实际情况。各地要深入当地水电气暖各企业,结合国家和省的政策规定,紧紧围绕“目前存在哪些收费?是否符合规定?”扎实开展调查研究,把当地水电气暖领域收费的现状搞清楚,把企业的实情摸清楚,准确填列相关表格(见附件),切忌粗枝大叶、马马虎虎。

      (四)加强宣传,畅通投诉渠道。各地要及时整理水电气暖收费政策,通过发放“小册子”,充分利用电视、报刊、门户网站、公众号等媒介做好政策宣传,拓宽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以及广大人民群众获得政策、了解政策的渠道。同时,要畅通涉企违规收费投诉举报渠道,向社会公布12315、12381及单位自行设立的热线投诉电话,及时受理企业和群众反映的问题。

      (五)边查边改,增强工作实效。认真将投诉、实地调研等渠道收集的问题线索及意见建议整理后,形成问题台账。对台账反映的问题,要结合现行国家和省的各项政策规定认真分析研究,明确整改责任单位,落实到人。坚持边整边改、立整立改、标本兼治,发现一起整改一起,确保自查自纠工作取得实效。

      附件:1.贵州省XX市(州)问题自查自纠情况明细表

            2.贵州省XX市(州)问题自查自纠情况汇总表

             3.贵州省XX市(州)清理规范水电气暖收费项目及金额统计表

      


    原文链接:http://fgw.guizhou.gov.cn/fggz/tzgg/202208/t20220809_7602678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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