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务院印发《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罚款事项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取消和调整了公安、交通运输、市场监管领域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设定的53个罚款事项。由于这些罚款事项与企业和百姓的生产生活密切相关,因此相关信息一经发布便引发社会广泛关注。
罚款的目的在于教育惩戒违法违规的当事人,警示威慑潜在的效仿者,进而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监管科技的不断进步,一些曾经的违法行为或已无处罚的必要或需要调整监管方式;此外,一些违反法定权限和程序设定的罚款事项,有失公允、过罚不当的罚款事项也有必要及时作出调整,以维护法律规范体系的一致性,并切实降低企业和群众的负担。
针对行政执法实践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此次《决定》取消了一些违反程序性管理规定、社会危害程度相对较低,或者可以通过信息化查验等方式达到监管效果的罚款事项,如道路客货运经营者未随车携带道路运输证,不再处以罚款。此举有助于监管部门将更多的资源和精力投注到关涉公共安全、公众健康的重点领域,提升监管效能。同时,由于产品质量、标准化领域涉及的法律法规重叠交叉较多,因此《决定》特别对相关罚款事项进行了清理,并明确了替代性监管措施。此外,《决定》还就相关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修改废止提出了明确的时间要求,这都有助于最大程度减少法律法规之间的冲突,确保法律规范体系的统一性、协调性。
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罚款事项的存废、罚款金额的高低、监管方式的选择,不仅直接关系到广大企业和老百姓的切身利益,而且关系到营商环境的优化。相关部门要切实以信息化监管为支撑,不断创新监管方式,持续丰富监管手段,推进《决定》落地见效,以良好的法治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创新创造活力,助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马树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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