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全省性社会组织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办公室,各全省性社会组织:
为进一步加强社会组织监督管理,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根据《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39号)和《吉林省社会组织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吉民发〔2014〕31号)规定,吉林省社会组织管理局决定开展2022年度全省性社会组织评估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估对象
(一)2020年6月30日前在省民政厅登记成立,未参加过评估或者评估等级有效期已满的全省性社会组织。
(二)参加过评估,评估等级在有效期内且满3年的全省性社会组织。
(三)2021年12月31日前已认定为慈善组织、履行2021年度工作报送义务的全省性社会组织。
(四)全省性社会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评估:
1.未参加2021年度检查;
2.2021年度检查结论为不合格;
3.2020年度和2021年度检查结论均为基本合格;
4.2021年12月31日前已认定为慈善组织、未履行2021年度工作报送义务;
5.2021年以来被有关政府部门行政处罚的或行政处罚尚未执行完毕;
6.正在被有关政府部门或司法机关立案调查;
7.其他不符合评估条件的。
(五)参加评估的社会组织在评估期间发生与宗旨严重背离的事件,或者其活动在社会上产生不良影响的,将取消其评估资格。
(六)申请参加评估的全省性社会组织在2021年度检查结论公布前,可先填写并报送《社会组织评估申报表》,提前开展社会组织评估准备工作。
二、评估内容
社会组织评估按照组织类型不同,实施分类评估。具体评估指标见附件。
三、具体安排
(一)自评申报(9月20日前)。申请参加评估的全省性社会组织对照评估指标进行自我评价,于9月20日前向省社会组织管理局报送《社会组织评估申报表》(正本)、社会组织基本情况(3000字左右),省社会组织管理局对评估资格进行审核。
(二)材料准备(9月21日至10月20日)。社会组织按照评估指标和实地考察资料目录,认真准备材料。
(三)实地考察(10月21日-11月底)。评估资格审核通过后,由省社会组织管理局组织评估专家进行实地考察,提出初评意见。
(四)等级确定(12月底前)。全省性社会组织评估委员会对初评意见进行终评,确定评估等级并公示、公告。
四、有关要求
开展社会组织评估是加强社会组织监督管理、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重要举措,是社会组织全面了解自身建设情况、不断规范管理、提升发展能力的重要途径。请各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积极动员,广泛宣传,督促符合条件的全省性社会组织参加评估。符合评估条件的全省性社会组织应充分认识评估工作的重要意义,根据本通知要求,对照评估标准,认真准备材料,做好参评工作。
附件:1.全省性行业协会商会评估指标
2.全省性学术类社会团体评估指标
3.全省性公益类社会团体评估指标
4.全省性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评估指标
5.吉林省基金会评估指标
6.社会组织评估申报表
7.实地考察查看资料目录
8.业务主管单位评价调查表
吉林省社会组织管理局
2022年8月26日
(联系人:翟洪艳电话:891520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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