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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法科技的融合发展范式

    来源:天津长安网 作者:佚名时间:2022-09-01

      智慧法院建设承载着技术赋能审判体系及审判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功能。回顾智慧法院建设的历程及其成效可以发现,司法审判与信息技术的不断融合,贯穿了智慧法院的建设始终。在数字时代背景下,对于司法与科技的融合发展研究,应从融合维度、融合构造及融合原则等三个层面,探究司法科技的融合发展范式,以为推动司法数字化与智能化发展提供理论支撑。

      一、司法科技的融合发展维度

      司法审判与信息技术的深度融合是法院信息化建设4.0版的核心目标,从其内在维度而言,主要包括案件信息的线上化与司法模型的智能化。两者的融合发展形成了各类智慧司法的科技应用。

      1、在数据维度实现案件信息的线上化。法院案件信息是由多维度的司法数据组合而成,包括当事人基本信息、审判组织、审判流程节点、诉讼标的、诉讼请求、诉争金额以及裁判结果等。在线诉讼模式的构建,其核心即是对诉讼全流程的线上化迁移,实现网上立案、在线庭审、文书制发及电子送达等诸多诉讼环节,皆能通过诉讼平台予以线上完成。由此形成系统可识别、可处理的电子信息,并以此作为各项诉讼活动在线开展及后期智能化应用的数据基础。

      2、在算法维度实现司法模型的智能化。借由大数据进行智能分析的基础是算法,即一系列执行某种任务的代码化指令,其运行效果可以通过一定的指标来衡量,这些指标体现了不同应用场景中的价值选择。立足司法场域,算法的建构主要系对司法数据的结构化设计。例如,通过对特定案件裁判模型的要素化提炼,以信息标签的形式模拟裁判人员的思维过程,搭建该类案件的司法模型,进而形成类案推送、裁判结果生成及偏离度测试等场景的智能化应用。

      二、司法科技的融合发展构造

      司法与科技融合发展的本质应系法律思维与技术逻辑的融合,技术工具的运用应始终坚持司法为民的基本原则,并以提升审判体系与审判能力的现代化为依归,妥善划定技术工具的应用边界,形成司法智慧与技术智能各擅胜场、深度融合的内在结构。

      1、司法智慧重在价值判断。司法审判主要是法官通过解释适用法律来解决具体纠纷的活动,在此过程中法官需要进行独立的思考与判断,综合审判知识与经验,通过适用严谨而科学的法律解释及推理方法,实现具体争议的公正解决。法官的思维过程不仅需要严格遵守法律规范以实现立法意旨,确保法治的“静态”稳定;同时亦需以国家战略、司法政策及社会主流价值观为指引,针对立法含混及空白之处,进行具有创造性的司法“续造”,通过“能动司法”确保司法裁判得到社会公平正义的最终检验。因而司法工作是法官多维度、高智识的活动,不仅需要对法律规范体系进行形式逻辑的分析,更需要对立法目的和社情民意的用心体悟。正如有学者所言,“当事人提出的情感诉求和非理性诉求,并不能靠数学模型和高速计算得出的‘正确结果’去化解,而需要通过一个值得信赖的中立者用心倾听、感同身受并耐心抚慰加以消弭。”故此,在涉及法律适用的价值评判等内容时不宜交由技术工具来实现,并防止算法对公正司法的僭越与损伤。

      2、技术智能重在数据处理。信息技术的优势在于,依循可识别的电子信息进行高效、准确的数据处理及流程建构。例如,借助音字转换、图像OCR识别等信息技术,可以实现对案件信息的智能采集与线上管理;通过系统平台对诉讼流程的线上搭建,能够实现立案、证据交换、庭审及执行等诉讼环节的在线进行,有效节省时间及人力成本。但就现阶段信息技术的发展水平及其逻辑特点而言,其在司法裁判中的应用仍系辅助性功能。首先,各项技术的智能化应用主要集中于对司法案件信息的采集与存储环节,但就此功能而言,仍需相应司法规则的构建与完善。例如,针对当事人于诉前或诉中提交的电子化材料,囿于标准格式的不统一,相关电子档案经常面临难以识别和排列混乱等问题。其次,技术逻辑所遵循的是归纳式推理,即只要提供系统足量的信息样本,其能通过数据运算把握其中的逻辑关联,并进行类推性适用,但其结果往往具有较强的或然性。然而,司法逻辑则系典型的演绎式推理,即从当事人的请求权基础出发,结合案件事实以判断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构成要件,具有较高的严谨性与稳定性。

      三、司法科技的融合发展原则

      司法与科技的融合发展贯穿了智慧法院建设的始终,从线上化运行到智能化辅助,皆体现出司法科技发展的不同阶段与融合程度。司法审判因其关乎对法律价值的评判及公民权利的保障,故其容错性最低,一项不公正乃至有瑕疵的裁判,都会对司法公信力造成严重的伤害。因此,在智慧法院的建设进程中,应遵循如下发展原则,不断满足数字时代人民群众的多样化司法需求。

      1、坚持司法规律主导。信息技术的开发与应用应始终坚持以司法规律为导向,防免技术工具对司法公正与诉讼权利的损伤。首先,互联网司法规则应遵循司法规律进行制度构建。《人民法院在线诉讼规则》规定,在线诉讼的适用以合法自愿为基本原则,赋予当事人对在线诉讼的程序选择权,符合诉讼法上的处分权原则,体现出在线诉讼对满足当事人数字时代背景下司法需求的增量式改革;如果脱离司法规范的制度引领,则可能造成对当事人诉讼权利的侵犯,偏离了技术服务司法公正的最终目标。其次,信息系统的研发应尊重法官用户体验进行产品设计。对于网上立案、电子送达、在线庭审等诉讼环节的系统设计,应由相关领域法官针对业务流程、重点环节等进行精细设计、整体规划,然后再由技术团队根据业务需求进行产品开发,并在产品上线后实时跟踪与反馈法官的操作需求,不断实现技术维度的更新迭代;如果脱离专业法官的业务指导,易导致操作流程与模式偏离实务习惯,降低一线办案群体的用户体验。

      2、遵循渐进发展路径。司法与科技的融合发展具有阶段性与渐进性,根据大数据发展的一般经验,司法科技将逐步实现由线上化到智能化的转变。当前阶段不应夸大求新,贪求跨越式发展,应将司法资源集中于实现诉讼的全流程网上办理,确保线上与线下能够灵活衔接;其重点环节在于,以司法数据的全生命周期管理为主线,着力推进电子卷宗的深度应用。首先,在生成环节应增强电子卷宗的同步生成质量。电子卷宗是全流程网上办案的数据基础,当前主要问题集中于信息来源端的线上化不足,当事人通过网上立案提交的电子化材料缺乏统一规范,法院再次扫描和整理的成本较高。对此,应从规范层面明确电子化材料的提交标准与审核流程,同时增强电子扫描的人工与技术投入。其次,应用环节应扩展电子卷宗的数据共享范围。司法数据的全景化及完备化程度将决定各类智能应用的实际效果。一是以业务类型为模块,整合审判执行、司法人事、信息化管理等司法数据,实现法院内部各领域的信息融通。二是以案件流程为中心,将各类案件所经流的一审、二审、再审,以及信访投诉等环节串联,畅通各级法院间的数据堵点,打破司法数据孤岛现象。三是以审判信息关联度为线索,不断整合公安、检察、工商、银行等各部门各领域的信息资源,将司法数据不断向诉讼之前和诉讼之后扩延。

      (作者单位:华东政法大学)




    原文链接:http://www.tjcaw.gov.cn/gd/llyj/tjcaw-imizmscv7849600.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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