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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慈善捐赠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海南省民政厅 作者:佚名时间:2022-09-02

      海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新冠肺炎疫情防控
    慈善捐赠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琼民发〔2022〕12号

      

      各市、县、自治县民政局,各慈善组织、红十字会: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部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省民政厅制定了《海南省民政厅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捐赠工作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海南省民政厅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捐赠管理办法

      

      

      海南省民政厅

      2022年8月22日

      (此件主动公开)

      (联系人:李倩,联系电话:65370151)

      

      附件

      海南省民政厅

      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慈善捐赠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部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就加强和规范本省疫情防控期间各慈善组织、红十字会等开展慈善捐赠活动,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各红十字会和各级民政部门登记认定的慈善组织。

      第三条各级民政部门要多渠道广泛宣传动员、引导社会力量弘扬“一方有难、八方支援”的大爱精神,立足自身优势,向各慈善组织、红十字会等进行慈善捐赠,凝聚慈善力量参与疫情防控工作。

      第四条各慈善组织、红十字会面向社会开展募捐活动必须具备公开募捐资格,应当在开展公开募捐活动的十日前将募捐方案报送同级民政部门备案;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个人可以与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合作。

      通过互联网开展公开募捐活动的,还应当在民政部指定的互联网公开募捐信息平台发布公开募捐信息,并可以同时在其网站发布募捐信息。

      第五条在依法依规的前提下,提高效率,第一时间将捐赠款物送到疫情防控工作第一线,绝不允许迟缓拖延,绝不允许积压挪用,做到“快进快出、物走账清”。

      属于定向捐赠款物,受赠单位收到捐赠款物并办完捐赠相关手续后,按捐赠人意向拨付、使用捐赠款物。

      属于非定向捐赠款物,各慈善组织、红十字会在各地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挥部统筹下,结合疫情防控工作的实际需要,合理分配,高效使用捐赠款物。

      第六条除定向捐赠外,疫情防控慈善捐赠款物主要用于采购防控物资、支持一线防控工作、慰问一线防控人员,原则上不得用于机关公职人员。不允许捐赠人以定向捐赠的名义指定其利害关系人作为受益人。

      第七条 各慈善组织、红十字会通过填报专项统计表,及时将慈善活动捐赠统计信息报送同级民政部门。

      各市县民政部门应及时汇总统计本行政区域内各慈善组织、红十字会慈善活动捐赠统计信息并上报,由省级民政部门汇总统计。

      各慈善组织、红十字会在统计捐赠物资的折价价值时,应根据捐赠人提供的合法票据、有资质第三方评估证明等相关凭据作为确认入账价值的依据;捐赠人不能提供相关凭据的,以其捐赠物资的公允价值作为确认入账价值的依据;捐赠人所提供的相关凭据与所捐赠物资公允价值相差较大的,以公允价值作为入账价值。捐赠物资价值无法评估或经评估无法确定价值的,不计入捐赠收入,不予开具捐赠票据。可在备查簿中登记该捐赠物资的品名、数量等信息,并出具捐赠证明。

      各慈善组织、红十字会应按照《慈善组织信息公开管理办法》的要求,在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平台定期公布用于疫情防控工作的捐赠收入和支出明细,特别是重点疫情防控物资的接收分配明细,主动接受社会监督。涉及捐赠人不同意公开的名称、住所、通讯方式等信息,不予以公开。

      第八条 各级民政部门应加大对违法违规开展募捐活动的查处力度,并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

      各慈善组织、红十字会要严格内部理事会和监事会决策程序,根据疫情防控工作的实际需要,充分尊重和体现捐赠人的意愿,并由专业部门、专人管理,建立专项账册,做到及时登账,及时分类,及时拨付,保留相关凭证,主动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检查。

      鼓励公众、媒体对慈善捐赠活动进行监督,对假借慈善名义或者假冒慈善组织骗取财产以及慈善组织的违法违规行为予以曝光,发挥舆论和社会监督作用。

      各慈善组织、个人、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慈善捐赠中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九条 本办法由海南省民政厅负责解释,自2022年8月22日起施行。


    原文链接:http://mz.hainan.gov.cn/smzt/0400/202208/6245cfbdc28746bfa33da15a273f37a2.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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