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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省发展改革委 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强化新冠疫情防控期间相关商品市场价格监管工作的紧急通知(黔发改监调〔2022〕694号)

    来源: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作者:佚名时间:2022-09-11

      省发展改革委 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强化新冠疫情防控期间相关商品市场价格监管工作的紧急通知

      黔发改监调〔2022〕694号

      

      各市(州)发展改革委(局)、市场监管局:

      当前,贵阳贵安新冠疫情防控形势严峻,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应对近期新冠疫情防控工作决策部署,落细落实省联防联控机制能力保障组关于市场价格监管工作的有关要求,进一步细化深化我省前期市场价格监管系列措施,切实保障疫情防控期间相关商品市场价格平稳运行,现将有关事项紧急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强化市场价格巡查

      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尤其是各县(市、区、特区)发展改革部门、市场监管部门要坚决执行前期安排布置的市场价格日巡查工作,每日对本地疫情防控期间药店、超市、批发市场、农贸市场等进行价格巡查,加强价格政策宣传,督促经营者落实明码标价制度,巡查工作重点为医用口罩、消毒液等疫情防控商品和粮油、肉蛋奶、蔬菜、食盐等民生商品市场价格情况及市场价格秩序情况。巡查中发现市场断档脱销、价格异常波动、价格苗头性问题和价格违法行为,要第一时间采取相应措施并向当地和上级政府联防联控机制能力保障组报告。

      二、进一步强化市场价格监测分析

      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要切实加强疫情防控商品和重要民生商品市场价格监测报送,每日中午12点前务必按要求报送疫情防控期间相关商品市场价格监测表,不得迟报漏报。要切实保障价格监测质量,市州政府所在中心城市采价点要具有代表性,不得少于药店3家、超市3家、农贸市场3家,其他县采价点不得少于药店2家、超市2家、农贸市场2家,各采价点填报的数据要确保真实可靠。要加强市场供求和市场价格情况分析工作,及时将分析情况和政策建议报送当地和上级政府联防联控机制能力保障组。

      三、进一步加强市场价格监督检查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积极采取多种措施,第一时间对农贸市场、超市、社区菜店、药店开展提醒告诫工作,确保提醒告诫全覆盖。要依法加大对价格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从严从快处理价格欺诈、串通涨价、哄抬价格、囤积居奇等违法行为,对情节恶劣的要公开曝光,纳入诚信黑名单,确保市场价格秩序稳定,要按照《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查处哄抬价格违法行为的指导意见》(国市监竞争发〔2022〕60号)、《省发展改革委 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印发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期间哄抬价格违法行为认定有关问题的通知》(黔发改监调〔2020〕101号)、《省市场监管局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期间有关价格违法行为认定与处理的指导意见》(黔市发〔2020〕3号)规定,对经营者销售口罩、消毒液、药品等与疫情防控相关商品以及与人民群众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肉类、蔬菜等五类商品过程中哄抬价格的行为从严从重处理。要畅通举报投诉热线,第一时间受理处置群众价格举报投诉,维护群众合法权益。

      四、进一步强化信息交流和报送

      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市场监管部门要建立健全疫情期间信息报送机制,逐级明确信息报送联络员,明晰畅通信息报送渠道,确保及时全面反映疫情防控期间市场价格情况。要不折不扣落实疫情防控期间“信息零报送”制度,每日向当地和上级政府联防联控机制能力保障组报送市场价格信息。要切实建立疫情防控期间发改部门和市场监管部门之间、上下级之间市场价格数据和信息的日交流制度,协调配合,共同做好疫情防控期间市场价格监管信息交流工作。

      五、其他要求

      当前疫情持续情况存在不确定性,疫情持续时间越长,维护市场价格平稳运行工作的重要性、艰巨性就将越为凸显。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市场监管部门一定要提高政治站位,清醒认识疫情防控期间价格监管工作的重要性,明确责任到人,精心组织、扎实开展相关市场价格监管工作。市(州)发展改革部门、市场监管部门要第一时间结合本地实际,安排布置当地县(市、区、特区)新冠疫情防控期间相关商品市场价格日监管工作。

      

      

      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贵州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9月4日

      


    原文链接:http://fgw.guizhou.gov.cn/fggz/tzgg/202209/t20220904_7635176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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