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司法改革的不断深入,“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的法官责任制已经建立起来,与其配套的管理措施也必须跟上,这是保障案件质量的关键。
发挥专业法官会议的作用。强调独立裁判,并不等于排斥集体智慧。对于一些疑难、复杂、新型案件,办案法官难以独自作出正确判断,甚至合议庭的意见也往往不能统一。在这种情况下,为了保证案件质量,集体的智慧就显得尤为重要。因此,实行专业法官会议制度很有必要。专业法官会议制度,是指以有丰富理论与实践经验的法官组成的团体,针对疑难、复杂、新型案件展开讨论,为办案法官如何查清事实、采信证据、适用法律等方面提供更广阔思路、更专业指导的一种制度。同时,专业法官会议可以作为审委会讨论的前置程序,进而减少审委会讨论案件范围,确保审委会主要职能放在总结审判经验、统一法律适用、讨论决定审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上。
强化审判管理职能部门的监管。坚持以大数据为依托,完善网上办公系统,利用图线趋势全面掌控审判进度与质量。对办案法官的审判流程应采取规范化、数字化、公开化管理与智能化监督,把审判程序运行的每一个节点都纳入可查可控范围。要构建规范审判权运行的数字化监督体系,适时内部公布每一名法官的审判进度,对审判进程起到督促作用,达到提高效率的目的。深度运用网络系统功能即时监控,对临界审限案件、裁判文书上网、案件归档等流程中的问题及时提出警示与督告,发布审判管理信息、审判运行动态分析、发改案件评析、司法统计分析等,切实发挥好审判管理职能部门在审判流程中的中枢、服务、警示、督导的作用。
院庭长的监管责任不可或缺。放权不等于放任。虽然院庭长不再签发未参与审理案件的裁判文书,不再担任案件把关者的角色,但对法官行为上的监管,以及“四类案件”的监督,对案件流程上的掌控还应尽到监管职责。对院庭长的监督管理活动应建立公开平台,并且全程留痕,防止对案件裁判结果的直接干预。办案法官对案件裁判存在困难时,由院庭长启动专业法官会议或审判委员会研究程序,为其解决审判过程中的问题,确保案件质量。
完善评价与考核体系。绩效考核应当是审判工作的成果性管理,是一项重要的管理手段。考评应分以下几个层面:一是集体层面。根据统一的考核标准,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院内对各庭工作进行整体考评,衡量院庭长及领导班子对审判工作的管理水平,有利于发挥激励机制作用;二是法官和审判团队层面。通过大数据和量化标准对法官和审判团队进行评价,建立法官业绩档案,与法官晋级、惩戒、退出机制有效衔接,实行扁平化管理;三是法官助理与书记员层面。这个层面的考评应赋予法官和审判长的发言权,再根据职责的量化标准进行全面考评,发挥法官近距离管理的优势,提高考评精准性。要充分发挥专门法官考评委员会作用,加强专业考评,与法官等级挂钩,使其更具权威性。要坚持“谁办案、谁负责”的原则,对违法、不负责任,以及重大过失造成的裁判错误,或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应按照《法官惩戒条例》依法追究其相应的责任。对在事实认定、法律适用、诉讼程序、文书制作等方面存在经常性瑕疵的员额法官,应考虑停职学习,以提高审判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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