习近平总书记所作的党的二十大报告明确要求,要“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全面准确落实司法责任制,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全面准确落实司法责任制,就是要聚焦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司法制约监督不到位等问题,坚决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决策部署,坚持在习近平法治思想指引下,构建与新型审判权力运行模式相适应的制约监督责任体系,切实把司法责任精准落实到位,不断提升审判质量、效率和司法公信力,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坚持在习近平法治思想指引下全面准确落实司法责任制。习近平法治思想是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中国化的最新成果。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新时代深化全面依法治国实践,加快推进法治中国建设指明了前进方向、提供了根本遵循。以司法责任制为基石的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是习近平法治思想中深化司法改革的重要内容。司法责任制改革是党的十八大、十九大和二十大都强调部署的重要改革任务,是全面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牛鼻子”,在司法体制改革及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的整体框架中都具有基础性地位、标志性意义、全局性影响。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对推进司法责任制改革作出重要指示、提出明确要求。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论述和党中央作出的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是全面准确落实司法责任制,健全以司法责任制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审判权力运行体系的根本行动指南。人民法院必须坚持在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指引下,坚定不移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全面准确落实司法责任制,确保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关于全面准确落实司法责任制的各项决策部署不折不扣落到实处,更好发挥审判职能作用,更好保障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为推进中国式现代化提供有力司法服务。
坚持有序放权与有效监督相统一。正确处理好放权与监督的关系,是司法责任制改革的关键所在。放权不等于放任,司法实践中出现的“以监督为名不愿放权”或者“以放权为名不愿监督”,都是片面的、错误的,必须予以纠正。全面准确落实司法责任制,必须在辩证思维中处理好放权与监督的关系,实现有序放权和有效监督相统一。放权要充分,不得以口头指示等方式变相审批案件,不得违反规定要求法官汇报案件。监督要到位,要按照司法责任制的要求对审判权力运行进行充分而有效的制约监督,切实把审判权、执行权关进制度的笼子。总而言之,全面准确落实司法责任制,就是要在坚持“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的办案责任制基础上,健全完善司法权制约监督责任体系,构建司法责任制的完整制度闭环,实现“让制约者制约”“让监督者监督”,确保“有权不任性、放权不放任、用权受监督”目标落地。
坚持有效监督与有度监督相统一。充分发挥院庭长的监督岗位职能作用,是全面准确落实司法责任制的重点。院庭长的监督岗位职责既包括宏观层面的审判管理职责,也包括微观层面的个案(四类案件)监督职责。司法责任制改革后,出现了一些院庭长“不会管、不愿管、不敢管”的突出问题。特别是实践中有部分院庭长认为,审判监督管理职权只限于宏观管理,不应涉及个案监督,这种观点是片面的、错误的,必须予以纠正。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必须要把深入推进司法责任制改革和加强审判管理结合起来,院庭长既要通过合理配置审判资源、加强审判综合指导、强化审判质效管理、深化司法作风督查等方式做好宏观管理工作,也要通过直接参与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办理或者依照法律、司法解释、司法文件规定审批案件程序性事项、加强“四类案件”事中监督等方式强化具体个案监督,确保院庭长监督深入一线,取得实效。同时,院庭长行使监督管理职权,必须在统一的信息化监督平台上标注、标记或者将纸质材料附卷备查,确保做到全程留痕、有据可查;院庭长对具体个案发表意见,必须依托合议庭、专业法官会议、审判委员会等组织化行权平台进行,确保监督有度。对于院庭长怠于履职或者履职失当,造成严重后果的,必须要严肃追究监督管理的失责失职责任。全面准确落实司法责任制,院庭长就必须处理好宏观审判管理与具体个案监督之间的关系,实现有效监督和有度监督相统一。
坚持依法惩戒与强化保障相统一。落实责任与强化保障是“一体两面”。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在要求法官对办案质量终身负责的同时,也要为法官依法履职提供充分保障,实现依法惩戒与强化保障相统一。要科学把握司法责任的内涵和范围,严格把握审判质量瑕疵责任和违法审判责任的界限,严格把握院庭长审判监督管理责任追究条件,细化审判人员和司法辅助人员的责任划分标准,严格区分故意责任和重大过失责任,严格认定依法免责的情形和条件,确保实现“既依法依规追究违法审判责任,又切实保护司法人员依法正常履职”。要健全完善法官违法失职惩戒制度和依法履职保障制度,建立程序严格、处罚慎重、保障有力、严谨规范的惩戒追责和合法权益保障机制,实现严肃追责和依法保护相统一。要进一步完善司法人员职业保障制度,建立与落实司法责任制要求相匹配的法官及司法辅助人员养成体系和职业保障体系,坚持严管与厚爱相结合,实现履职责任与保障程度相匹配。
坚持司法公正与司法效率相统一。全面准确落实司法责任制,就是要兼顾公平与效率,实现既好又快办案,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既好又快办案”就是统筹兼顾好司法公正与司法效率。要求在案件办理过程中,把案件质量放在首位,坚决防止出现案件质量瑕疵甚至病案、错案;同时,也要防止因只注重案件质量而导致案件办理效率低下,久拖不决。全面准确落实司法责任制,首要是保障司法公正。公正是司法的灵魂和生命,严格公正司法是全面准确落实司法责任制的必然要求。严格公正司法,就是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办案,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和法定时限审案,必须始终坚持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相统一。严格公正司法,就是要坚持案件质量至上,进一步精准细化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和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确保案件质量经得起人民群众评判。全面准确落实司法责任制,也必须注重提升司法效率。“公正必须以高效为支撑,迟到的正义会使正义大打折扣。”“既好又快办案”就是要力求以最优的司法资源配置组合、最低的司法成本、最小的司法代价、最高的司法效能,为人民群众提供优质高效司法服务和公正司法裁决,切实减轻人民群众诉累。要坚持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坚持矛盾纠纷源头治理、多元化解,尽最大努力把矛盾化解在诉前,努力让群众用最低成本、最短时间化解纠纷,用最快的速度兑现合法权益诉求;要通过科学的量化司法办案质效考核指标,切实减少因工作粗疏导致“程序空转”,防止因诉讼程序反复浪费司法资源;要大力推进智慧法院建设,通过一站式诉讼服务机制、信息化审判质效管理、司法标准化建设,让科技为司法效率赋能,不断增强诉讼当事人的获得感,让人民群众感受到公平正义就在身边。
新征程新使命,人民法院要鼓足干劲、务实担当,坚决把党的二十大部署的“全面准确落实司法责任制”要求落实落细,不断强化司法权制约监督,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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