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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破产案件办理过程中涉及刑事罪名研究

    来源:四川长安网 作者:佚名时间:2022-12-10

      漆昌国

      

      随着破产案件在各地受理的增多,破产案件办理过程中的刑事问题应值得进一步关注。目前涉及此方面的文章仅仅简单描述了涉及的刑法罪名,少有深入全面进行研究的。本文从主体角度出发,对破产案件办理过程中可能涉及的刑事问题进行研究。

      

      在破产案件办理过程中,涉及的主体主要为债务人、债权人、人民法院、管理人、投资人、其他评估鉴定等中介机构等。本文以此为顺序对其可能涉及的刑事罪名进行阐述。

      

      一、债务人可能涉嫌的罪名

      

      对债务人而言,其不仅仅涉及破产企业,还应当包括犯罪情节严重的破产企业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参与人员。具体涉嫌的罪名如下:

      

      (1)虚假破产罪

      

      根据《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之二的规定,公司、企业通过隐匿财产、承担虚构的债务或者以其他方法转移、处分财产,实施虚假破产,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其他人利益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虚假破产罪是企业破产案件办理过程中最为常见的刑事犯罪,它是2006年6月29日《刑法修正案(六)》所增设的,笔者认为该行为涵盖实施虚假破产的全过程,不仅发生在破产立案前,还可能发生在破产立案后,及在破产案件办理的过程中。该罪通常的表现形式是隐匿资产或者虚构债务,最主要是侵犯了债权人的利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均要予以刑事处罚。

      

      (2)妨碍清算罪

      

      根据《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公司、企业进行清算时,隐匿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伪记载或者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企业财产,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其他人利益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妨害清算罪不仅仅会发生在企业破产时,在企业正常清算时,也会时有发生。它发生的时间是企业在清算时,该罪通常的表现形式是隐匿资产、对资产负债表(财产清单)作虚假、伪造的记载,或者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企业财产,最主要是侵犯了债权人的利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均要予以刑事处罚。

      

      (3)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

      

      根据《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之一的规定,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是一个选择性罪名,只要有其中任何一种情形,均可以构成犯罪。该罪通常的表现形式是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账簿、报告)。单位也可以构成本罪,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均要予以刑事处罚。

      

      二、债权人可能涉嫌的罪名

      

      对债权人而言,主要涉及虚假诉讼罪。

      

      根据《刑法》第三百零七条的规定,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第一款行为,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或者逃避合法债务,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与他人共同实施前三款行为的,从重处罚;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同时根据2018年10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五款的规定,在破产案件审理过程中申报捏造债权的,属于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该行为构成虚假诉讼罪。由此,债权人在破产案件办理过程中可能捏造事实,虚假申报债权的,构成虚假诉讼罪。

      

      另外,对于债权人捏造债权实现的形式,如捏造事实,将普通债权捏造为优先债权的,笔者认为,这也应该以虚假诉讼罪处理。

      

      三、人民法院办案人员、管理人及其他中介机构可能涉嫌的罪名

      

      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根据《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在破产案件办理过程中,人民法院办案人员和法院指定的管理人皆是依法履行或受聘请履行公务,如果该类人员在履职过程中存在严重的收受他人财物的行为,则构成受贿罪。

      

      当然在司法实务中,存在管理人疏忽过失,致债权认定存在错误,这完全可以通过重新认定的方式进行救济,这不构成玩忽职守罪。

      

      对于其他中介机构而言,主要包括会计事务所、造价、评估事务所等。如果其履行职务的依据是接受人民法院指定,则是刑法意义上以委托从事公务,其履职过程中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的,则也可能构成受贿罪。如果其是接受管理人的聘请而从事相应行为,笔者认为这不是刑法意义上的受委托从事公务,其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的,则不可能构成受贿罪,应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处理为宜。

      

      四、投资人可能涉嫌的罪名

      

      对投资人而言,如其给付财物、许诺利益,以非法方式获取投资人机会,严重损害其他投资人、债权人利益,造成严重结果的,可能构成行贿罪或者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

      

      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的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

      

      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

      

      根据《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当然,在破产案件办理过程中,还可能存在共同犯罪的问题,例如投资人与原债务人共谋,虚假破产,虚构债务,再金蝉脱壳,以所谓的新投资人参与投资,严重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则可能构成虚假破产等罪的共犯,根据刑法的相关规定,应该数罪并罚或择一重罪处罚。

      

      (作者单位:中共四川省委党校法学部)

      


    原文链接:https://www.sichuanpeace.gov.cn/llqy/20221121/267218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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