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发展改革委、水利(水务)局,长白山管委会经济发展局、农业农村和水利局,各县(市)发展改革局、水利局,安图县水电管理中心,四平市二龙山水库管理局,松原市哈达山水利枢纽工程管理服务中心,国网吉林省电力有限公司、吉林省地方电力有限公司,各小水电企业:
按照《国家发改委关于完善水电上网电价形成机制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61号)要求,加强全省小水电行业管理,促进小水电安全达标绿色发展,进一步规范小水电上网电价,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将全省小水电上网电价统一调整为0.3867元/千瓦时。
二、为支持小水电行业发展,电网企业免收小水电过网费和信息通信设施费。
三、为进一步加强农村水电行业管理,确保农村水电安全平稳运行,促进农村水电绿色发展,鼓励农村水电站进行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评级及绿色小水电示范电站创建工作,将对安全生产达标电站和绿色水电示范电站进行激励,具体按照《吉林省农村水电站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电站和绿色小水电示范电站激励政策实施办法(暂行)》(吉水电联〔2021〕198号)执行。
四、对符合安全达标评级或绿色小水电示范标准的小水电企业制定鼓励性电价政策,促进小水电健康、绿色、安全发展。具体标准:在运行经营周期年限以内对达到农村小水电站安全标准化二级、一级的水电站,执行激励电价,相应激励电价可在0.3867元/千瓦时的基础上分别提高0.012元、0.015元;在运行经营周期年限以内对达到绿色小水电示范标准的水电站,执行激励电价,相应激励电价可在0.3867元/千瓦时的基础上提高0.02元。对于超过经营周期年限的电站发电量,执行我省燃煤发电基准价扣除环保电价后的水平。
五、本通知于2022年10月1日起执行。以前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符的,一律按本通知规定执行。《吉林省发展改革委吉林省水利厅关于调整全省小水电上网电价 加强行业管理的通知》(吉发改价格联〔2021〕625号)同时废止。
如遇国家政策调整,按国家政策执行。
吉林省发展改革委 吉林省水利厅
2022年1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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