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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津市民政局关于我市社会组织做好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提示函

    来源:天津市民政局 作者:佚名时间:2022-12-12

      全市各社会组织:

          为预防我市社会组织洗钱、恐怖融资及有关违法犯罪活动,规范我市社会组织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中国人民银行、民政部制定的《社会组织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就我市社会组织做好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提示如下:

          一、建立健全内部制度

          全市各社会组织应当依法建立健全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资金使用符合其宗旨和业务范围。社会组织的负责人应当对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实施及资金的合法使用负责。社会组织应当对其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全市各社会组织应当设立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专门岗位或者指定专门人员负责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有条件的社会组织,可以设立专门机构或者指定专门机构负责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

          二、合法合规开展资金交易活动

          全市各社会组织应当通过合法金融渠道或者以合法方式开展资金交易活动。社会组织与境外组织建立合作关系或者发生资金交易时,应当充分收集有关境外组织业务、声誉、内部控制制度、合法经营情况等方面的信息,评估境外组织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并在书面协议中明确本组织与境外组织在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方面的责任和义务。

          全市各社会组织应当依法确认业务活动相关受益人的身份,确保受益人符合规定条件,了解受益人的声誉,依法保护受益人隐私,不得资助危害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等违法活动。社会组织应当依法记录所取得的捐赠人的身份信息,并尊重其保密要求。社会组织应当识别其负责人及理事的身份。

          三、规范信息公开行为

          全市各社会组织应当保存所有业务活动相关交易记录、捐赠人、受益人信息及所有公开信息,保存时间不少于五年。交易记录应当充分详细,以确认资金的使用符合其宗旨和业务范围。

          全市各社会组织应当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接受社会监督。社会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依法履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义务获得的有关信息保密;除相关法律规定外,不得向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提供。

          全市各社会组织应当积极配合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分行、民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并对文件和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2022年10月20日

      


    原文链接:http://mz.tj.gov.cn/XWZX289/TZGG8519/202210/t20221025_601671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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