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民政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山西省委办公厅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晋办发〔2021〕26号),切实兜住兜牢民生底线,现就进一步做好支出型贫困家庭救助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做好支出型贫困家庭救助工作的重要意义
近年来,随着各项相关配套政策的陆续出台,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在惠民生、解民忧、保稳定、促和谐等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效,有效保障了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但在实际工作中也发现一些新情况、新问题,部分家庭由于收入高于低保标准,未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却因病、因残、因学等刚性支出较大,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需要给予救助帮扶。做好这些支出型贫困家庭救助工作,是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社会救助兜底保障重要指示精神的重要举措,是深入推进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的迫切需要,是提升社会救助综合效益,确保社会救助安全网网底不破的必然要求。各级民政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支出型贫困家庭救助工作的重要意义,加强组织领导,以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为原则,进一步完善政策措施,健全工作机制,努力构建标准科学、对象精准、待遇公正、进出有序的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格局,切实维护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权益。
二、准确把握支出型贫困家庭认定条件
支出型贫困家庭,指家庭成员因病、因残、因学等刚性支出较大造成基本生活困难,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家庭。
(一)因病致贫家庭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提出申请前12个月的家庭收入,扣除同期发生的医疗费用刚性支出(指获得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和各类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报销后,扣除社会互助帮困等因素由个人负担的实际支出)后,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2、家庭拥有金融资产总额,人均应不超过当地36个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之和;
3、疾病尚未痊愈,仍需进行相应治疗。
(二)因残致贫家庭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人,提出申请前12个月的家庭收入,扣除同期发生的残疾人辅助器械、康复治疗、康复训练、照料护理费用刚性支出(指获得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和各类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报销后,扣除社会互助帮困等因素由个人负担的实际支出)后,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2、家庭拥有金融资产总额,人均应不超过当地36个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之和;
3、仍需进行后续康复治疗、康复训练或照料护理。
(三)因学致贫家庭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家庭成员中有全日制本科及以下学历教育阶段的学生(除高收费学校就读,含入托、出国留学);
2、提出申请前12个月的家庭收入,扣除一学年教育费用刚性支出(指获得政府和社会资助后由个人负担的学费、住宿费、保育教育费等实际支出)后,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3、家庭拥有金融资产总额,人均应不超过当地36个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之和。
(四)多重原因致贫家庭
存在多重致贫因素的家庭,只要符合因病致贫、因残致贫、因学致贫等情况的认定条件,在核算家庭收支时,其实际发生的医疗、康复、教育费用等刚性支出可从家庭收入中一并扣除。
三、做好支出型贫困家庭救助工作的相关要求
(一)抓好政策落实。要认真贯彻落实《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审核确认办法》,准确把握政策精神,加快推进政策落地,及时将符合条件的支出型贫困家庭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各地要依据本通知,结合近年来社会救助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认真进行分析梳理,抓紧研究制定具体配套政策,细化完善支出型贫困家庭入保条件及相关工作规程,提高政策实施的精准性和可操作性。
(二)完善排查机制。要认真贯彻落实《山西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健全完善社会救助主动发现机制的通知》要求,组织动员基层力量,推进困难群众排查工作常态化、全覆盖,及时发现符合低保条件的支出型贫困家庭,积极协助其办理申请手续,确保政策落地实效。要加强与扶贫、医保、教育、残联、工会等部门和组织的信息互通、数据比对,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对象排查、家计调查等工作,提高精准识别能力。
(三)加强制度衔接。要加强相关职能部门分工协作,根据支出型贫困家庭不同致贫原因、困难程度等实际情况,按规定实施转办服务,统筹实施低保救助、临时救助以及医疗、教育等专项救助,引导社会力量积极参与救助帮扶,做到应保尽保、应救尽救,形成分层分类救助格局。要完善“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探索整合救助申请手续,为支出型贫困家庭“量身定制”救助方案,提高精准施策水平和便民惠民实效。
(四)加大宣传引导。坚持正确舆论引导,采取媒体宣传、工作人员现场讲解、社区公示栏张贴等多种形式,积极开展宣传活动,让基层工作人员熟悉各项社会救助政策,让群众了解救助条件、申请渠道、办理程序、应尽义务等,不断提高广大干部群众社会救助政策的知晓度。
山西省民政厅
2022年11月10日
(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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