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民发〔2022〕54号
各市民政局、各市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报告”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发展养老事业和养老产业,优化孤寡老人服务,推动实现全体老年人享有基本养老服务”的精神,切实保障经济困难老年人基本生活,经省政府第153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从2023年1月1日起,提高经济困难的高龄老年人补贴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补贴标准
城乡低保家庭中80周岁(含)至99周岁(含)的老年人,每人每月补贴标准不低于70元。
落实《国家基本公共服务标准(2021年版)》为80岁以上老年人发放高龄津贴,由市县自主确定补贴标准。
二、经费保障
此次城乡低保家庭中80周岁至99周岁的老年人调标所需资金,从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中统筹解决。
三、工作要求
各地要高度重视,积极宣传,摸清底数,严格按时执行新的补贴标准,做到应补尽补。各级民政部门、财政部门要加强监督,建立日常监督和重点抽查相结合的监管体系,确保补贴政策落实到位,补贴资金使用规范、安全、有效。对虚报冒领、截留挪用补贴资金等行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山西民政厅 山西省财政厅
2022年10月28日
(全文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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