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民函〔2022〕159号
各市民政局、各市财政局:
为了落实省委省政府对市场主体的纾困政策,保持养老服务机构贷款贴息政策的一致性,根据《山西省财政厅 山西省民政厅关于对康养产业项目给予一次性建设补助和贷款贴息的通知》(晋财社〔2022〕105号),现对《全省扶持民办养老服务业发展财政贴息暂行办法》(晋财社〔2015〕5号)做如下修订:
一、将第六条“贴息资金按照同期人民银行基准利率的一定比例确定”修改为“贷款贴息按照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50%给予贴息”。
二、将第十一条第一款“项目贷款利率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2个百分点以上”修改为“项目贷款利率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4倍(含)以上”。
各市民政、财政部门要将50%贷款贴息配套资金列入财政预算足额发放,并对申报项目要严格把关,加强对贴息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和检查,确保贴息资金落实到位;对违反规定截留挪用资金的,严肃追究责任。
山西省民政厅 山西省财政厅
2022年9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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