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落实建立覆盖全面、稳定且唯一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的要求,推进“放管服”改革,吉林省民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决定对全省社会组织实施证照整合,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对吉林省各级民政部门制发标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赋予其税务登记证的全部功能,不再另行发放税务登记证件。
二、经民政部门登记成立的社会组织,首次办理涉税事宜时,税务机关依据民政部门共享的登记信息制作《“多证合一”登记信息确认表》,提醒纳税人对其中不全的信息进行补充,对不准的信息进行更正,对需要更新的信息进行补正。
三、取得社会组织法人登记证书之日起30日内未办理登记信息确认的,税务部门不再实施“逾期办理税务登记”处罚。
本通告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吉林省民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
2022年1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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