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毛胤裕 高彦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与已有的未成年犯宽缓化矫治机制,都有从宽原则的内核,审判阶段对未成年犯同步适用两种有类似同质性的从宽机制,可以预见的是,刑事诉讼尤其是审理过程中,如果没有正确理解适用规则,风险点和负面效应会接踵出现。因此,作为特殊案件,未成年人犯罪案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其中很多问题更需要我们去探索解决。
一、未成年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问题
(一)从宽可能导致罪刑不均衡
未成年人犯罪案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从宽指对认罪认罚的未成年人给予从宽处理待遇,其在实体上主要体现为对认罪认罚的未成年被告人给予量刑上的从轻或者减轻。具体是指,在起诉阶段,未成年被告人认罪认罚的,检察机关应在其量刑建议中对其从宽处置;在法院审理阶段,也应对认罪认罚的未成年被告人依法予以从轻或者减轻判决。因此,法院在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对未成年被告人宣判时,很可能因为从宽幅度过大致使罪责刑失衡。另一方面,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设立是为了减轻诉讼压力,优化司法资源,实践中,办案机关可能仅以促使尽快结案为目的而无视其他因素,从而迫使犯罪嫌疑人尽早认罪认罚。在认罪认罚案件中,司法机关的自由裁量权举足轻重,避免从宽突破罪行均衡原则,这个问题对未成年人犯罪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而言非常重要。
(二)司法协商可能导致被害人权益受损
被害人利益保障亦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重要一环,对于未成年人犯罪认罪认罚案件,被害人权益的保障更有其独特意义。具体而言,相较于成年人犯罪所侵害的对象,未成年人犯罪所侵害的对象较大部分比例上亦为未成年人,如校园欺凌的对象。而这些未成年被害人,若因为认罪认罚协商而忽视其合法权益,很有可能对其心理造成二次伤害。因此,未成年人犯罪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如何避免损害被害人利益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
(三)认罪认罚从宽程序可能损害未成年人权益
认罪认罚从宽程序的三个阶段均有可能损害到未成年被告人的权益,本文仅分析审理阶段可能存在的问题。法庭审理阶段是最重要也是最核心的阶段,在该阶段,主要存在以下三个问题:一是对如何确保未成年被告人认罪认罚自愿性的规定不详。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根据未成年人心理与智力发育状况,相较成年人而言,其受到哄骗等情况而出现非自愿认罪的概率更高,而法院审理是整个认罪认罚从宽程序中确保其自愿性的最后一道防线,因此该阶段中确保其认罪认罚的自愿性格外重要。二是对如何审查控辩双方协商的合法性规定不详。因在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很可能为尽快结案,利用自己的优势压制未成年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以达成协商协议,为避免这种不公正性,法院审理阶段审查控辩双方协商合法性非常重要。三是缺乏法庭教育方面的规定。对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而言,其首要实现的价值意义应是教导其积极向上,感化其回归正常社会。因此,在未成年人犯罪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如何对其进行法庭教育,以实现其首要价值目标极其重要。
最后,除上述提到的问题之外,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在认罪认罚从宽程序中有关辩护权、合适成年人到场权的保障以及其救济程序的问题显得更为突出,稍不注意便有可能损害到未成年被告人的权益。因此,如何充分保障辩护权的行使、发挥其合适成年人到场权的作用,以及设置合理的救济程序对防止未成年被告人权益受损而言十分重要。
二、完善未成年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建议
(一)科学规范以及严格审查量刑建议
人民法院应依据法律规定对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进行严格审查。虽然检察机关对量刑结果具有核心影响作用,但仍受法院监督,法院才是量刑的最终决定者。人民法院在对未成年被告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量刑建议进行审查时,应结合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特殊性进行分析。坚持对待未成年被告人以教育、感化为主,挽救其回归正常社会的宗旨,全面考量该案案情、未成年人的社会调查分析报告以及其认罪认罚具体表现来决定最终的刑罚结果。
(二)设计合理的相对量刑幅度
量刑规范化并非指完全数字化的具体标明,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而言,建立一个相对确定的从宽标准与幅度对于更好地保障其权益以及维护司法公正、取得社会公众的认可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对从宽幅度的规范化力求达到同案同判的结果,符合社会公众对刑法公平正义的要求,在某种程度上,同案能够做到同判意味着罪刑的均衡。但是,如果为达到量刑均衡的效果而仅以不同地区、不同时期同案同判的结果作为衡量量刑规范化的标尺,反而会影响个案量刑公正的实现。因此,司法机关在办理案件时,不能机械的同一而论,还应考虑个案之间的差异,以使审判结果起到减少社会危害性的作用。
(三)保障被害人权益
明确被害人作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主体。对被害人的公正也并非单纯地为了对罪犯进行惩处,维护被害人在诉讼过程中的正当权利也是保证诉讼程序公平正义不可或缺的内容,建议未来在完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立法时将被害人的主体地位明确规定下来。保障被害人的知情权、救济权与获得律师帮助权等相关权益,如赋予被害人救济权,若被害人对认罪认罚从宽协议有异议,应赋予其申请检察机关抗诉的权力。同时,将被害人及其代理人意见作为量刑的重要考虑因素。
(四)严格证明标准的把握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初衷在于提高刑事诉讼的效率,合理配置司法资源,效率的提高绝不应以案件的质量下降为代价。应避免在司法实践过程中出现擅自降低认罪认罚的证明标准问题,这一做法严重违背设计制度初衷,甚至是对犯罪行为的包庇。因此,应对各类证据严格审查,尤其是审查未成年人是否是自愿认罪的相关证据,要预防侦查机关滥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更要防止他人定罪的现象出现,从而确保这项制度的适用是建立在公平公正的基础之上。
(五)妥善处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与其他未成年人审判保护制度之间的衔接
对未成年被告人在刑事审判的过程中加以保护的制度一直以来就在不断构建,对于未成年被告人的从宽制度的构建不能仅仅局限在刑罚的从宽,而应该包括审判制度、刑种制度、刑罚消灭制度等全方位的从宽,从而体现刑法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及其蕴含的人道主义精神。
(作者单位: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值班编辑:林少颖 审核:方琮 高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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