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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自治区十一届政协五次会议 第065号(E类005号)提案的答复

    来源:西藏自治区民政厅 作者:佚名时间:2022-12-25

      索朗扎巴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提高城镇低收入家庭生活质量的意见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近年来,自治区党委、政府高度重视社会救助工作。2021年5月,自治区党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印发了《自治区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若干措施》(藏党办发〔2021〕31号),对社会救助制度进行了系统性改革完善。全区各级民政、住建、教育、人社、医保等各社会救助职能部门深入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进一步健全完善社会救助体


      系,通过完善和落实有关政策措施,不断加强对城市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兜底保障工作,积极帮助他们解决基本生活等困难。

      一、减轻就医负担方面

      近年以来,医疗保障部门统筹实施医疗救助工作,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切实兜住兜牢基本民生保障底线。一是对特困供养人员、城乡低保对象、孤儿、重度残疾人、低保边缘、返贫致贫、脱贫不稳定、边缘易致贫等低收入困难群众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给予缴费资助,保障困难群众应保尽保。二是联合民政、财政、卫健、乡村振兴等部门印发《西藏自治区巩固拓展医疗保障脱贫攻坚成果有效衔接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方案》,明确对低收入人口应保尽保,做到动态全覆盖;增强基本医疗保险保障功能,对困难群众参加基本医保资助水平由80%左右提高到90%;对其他城乡低收入人口在封顶线内按90%比例进行医疗救助,切实减轻低收入人口医疗费用负担。

      下一步,自治区医保部门正在研究起草《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在医疗救助目标人群范围上延伸到边缘人群,包括低保边缘人口和支出型困难家庭,更好确保应救尽救。

      二、减轻教育费用负担方面

      学生资助是一项重要的保民生、暖民心工程,事关乡村振兴,事关社会公平。长期以来,在党中央的亲切关怀和区党委政府的坚强领导下,经过多年的努力,我区学生资助事业取得了长足发展,构建了从学前教育到研究生教育全覆盖、公办民办学校全覆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全覆盖的学生资助政策体系,实现了“不让一个学生因家庭经济困难而失学”的目标。一是实现了学前至高中(含中职)教育阶段实施15年免费教育政策全覆盖,并对民办学校实施免费教育财政定额补助政策。二是实现了学前至高中阶段15年教育“三包”政策全覆盖。三是在全区74个县(区)所有农牧区义务教育学校全面实行每生每天5元,全天按200天核定的农牧区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四是在高等教育阶段建立起了以“奖、贷、助、勤、补、免”六位一体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

      下一步,自治区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将继续把学生资助工作作为一项重要的社会民生抓实、抓好以“不让一个学生因家庭经济困难而失学”为工作目标,及时落实好相关资助政策。

      三、解决居住环境差的方面

      自2006年以来,我区不断建立健全住房保障制度,大力实施保障性住房,建设(改造)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15.55万套,完善住房保障相关政策,不断改善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家庭住房条件,重点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对符合条件的住房困难低收入家庭优先保障住房救助,并通过公租房实物配租或发放租赁补贴予以保障。目前,我区通过实物配租和租赁补贴等方式,城镇低保和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基本实现应保尽保,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在合理轮候期内得到保障。

      下一步,自治区住建部门将进一步完善住房保障政策,明确三房并轨政策,放宽申请廉租房的相关人数等条件;继续加大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建设,增加保障性住房供给。通过实物配租和发放租赁补贴,切实解决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群体的住房问题,努力实现全体人民住有所居目标;继续全面推进老旧小改造工作,深入探索城镇老旧小区利好政策,让群众享有更多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四、落实好救助政策,做好兜底保障

      一是逐年适度提高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十三五”期间,城市低保标准年均增长7.5%,从2015年的每人每月59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927元,有效保障了城市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积极落实低保“单人保”政策,对低收入家庭中依靠家庭供养且无法单独立户的成年无业一、二级重度残疾人和重病患者参照“单人户”纳入低保保障范围,对这部分困难群体实现“应保尽保、应兜尽兜”。二是明确了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即“家庭人均收入高于当地城乡低保标准,但低于低保标准1.5倍,且财产状况符合当地相关规定的低保边缘家庭”;开展低收入家庭摸底排查工作。在摸底排查工作的基础上,逐步建立动态更新的低收入人口信息库,加强低收入家庭基本生活状况监测预警,根据困难情况有针对性地给予相应帮扶和救助。三是各级特困人员集中供养中心,在保障特困老人集中供养的基础上,重点为经济困难高龄、失能、失智等老年人提供低偿托养服务。有意愿集中供养的特困人员,由地市、县(区)级民政部门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针对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安置到儿童福利机构集中供养,按照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同等对待。

      下一步,自治区民政部门将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政策。一是根据民政部《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和《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困难群众保障工作实际,完善修订《西藏自治区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试行)》《西藏自治区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办法(试行)》,适度扩大救助范围,进一步优化和完善低保和特困人员的审核、审批确认程序等,使更多的民政服务对象受惠。二是待民政部正式出台《关于健全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和常态化救助帮扶机制的意见》(征求意见稿)后,我厅按照《关于健全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和常态化救助帮扶机制的意见》相关规定,认真做好低收入群众救助帮扶工作,进一步保障好这部分群体的基本生活。

      感谢您对我区民政工作的关心支持。上述答复是否满意,请填写《征求意见表》并与我们电话联系。

      联 系 人:拉巴彭多

      联系电话:(0891)6826971

       

                            西藏自治区民政厅

                                                              2022年7月30日  


    原文链接:http://mzt.xizang.gov.cn/zxzx/tzgg/202212/t20221221_33461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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