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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自治区政协十一届五次会议 第003号(E类001号)提案的答复

    来源:西藏自治区民政厅 作者:佚名时间:2022-12-25

      俞允贵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我区城市街道命名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道路命名的法规依据。我区有关道路命名的现行法律法规是2022年颁布的《地名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53号),以下简称《条例》,《西藏自治区地名管理办法》(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号),以下简称《办法》。

      道路命名遵循的基本原则。《条例》第四条规定“地名管理应当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应当有利于维护国家主权和民族团


      结,有利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有利于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有利于传承发展中华优秀文化,地名应当保持相对稳定,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决定对地名进行命名、更名”;《条例》第五条规定“地名的命名、更名、使用、文化保护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反映当地地理、历史和文化特征,尊重当地群众意愿,方便生产生活”。

      道路命名的审批权限和程序。《条例》第十一条规定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等申请地名命名、更名应当提交申请书”,《条例》第十二条规定 “街路巷的命名、更名,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办法》第八条规定“城镇内的街道名称(含门牌)、人工建筑物及其他地名,应由有关部门提出命名、更名意见,报县(市、区)人民政府审批,同时抄送地(市)民政部门备案”。

      您提出的建议我们非常赞同。实际上我区已在地名管理中使用了全国较有影响力的省市等名称来命名相关的道路、街道等,但目前仍处于以援藏为依托的纪念层面,对广泛使用、推动民族团结、体现祖国统一的探索还不够。下一步,在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反映我区地理、历史和文化特征,尊重本地群众意愿、方便生产生活的前提下,我们尽量把全国较有影响的省区市、红色遗迹、历史人物命名为新建、新设的道路、街道、社区等,要求各地(市)民政部门在道路命名前,广泛征求群众意见,多借鉴内地城市道路命名的先进经验和做法,进行民主决策,充分发挥地名委员会和社会各界的作用,集思广益,通过多种渠道,全方位宣传地名保护的重大意义,使我区地名管理工作更好地赋予民族团结和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义,为推动创建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区作出贡献。

      感谢您对我区民政工作的关心支持。上述答复是否满意,请填写《征询意见表》并与我们电话联系。

       

      联 系 人:洛多

      联系电话:17711918881

                               

                                                                西藏自治区民政厅

                                                              2022年7月30日


    原文链接:http://mzt.xizang.gov.cn/zxzx/tzgg/202212/t20221221_33461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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