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境是生存之基、民生之本、发展之源,事关民生福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将“绿色原则”作为民事主体进行民事活动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实际上是肯定了环境资源的生态价值、人格利益属性。这一立法回应了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需求,凸显了民法的基本价值取向。
《民法典》有数十个条款直接或者间接涉及生态环境保护,充分体现了《民法典》的“绿色”特点。所谓绿色原则,就是在民事活动中,当事方在进行民事活动时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原则,也可称为生态原则。
《民法典》合同编有四个条文规定了环境保护相关规则,体现了民法绿色原则的要求。这些条文分别规定了合同履行中的绿色附随义务、旧物回收义务和绿色包装义务,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相比都是新增的内容,其规范属性和效力、实现途径值得探讨。从性质上看,合同绿色义务属于法定义务,但需经解释方可具体化为当事人的行为规范,并在必要时经司法确认而具有强制效力,违反时应承担采取补救措施乃至赔偿损失等责任。实践中,当事人可以将合同绿色义务转化为约定义务,以具体的绿色义务约定实现《民法典》合同编绿色条款的立法目的。
总体来看,《民法典》合同编直接反映绿色原则的条文仍然偏少,而且限于合同履行的附随义务、后合同义务以及适当包装方式选择规则等《合同法》的边缘性制度,对合同法规则的覆盖不足,对合同运行的影响比较有限,是十分有限的绿色化。这种局面的出现与“环保义务是公法义务”的基本认识有关,也与《合同法》意思自治的本质难以容纳来自外部的限制有关,成为绿色原则的环境民法之路“窒碍难行”的渊源。然而从积极的方面来看,这些规定毕竟在民法中最强调意思自治的合同领域植入了绿色要素,对经济交易活动提出了绿色要求,可作为进一步解释合同制度以贯彻绿色原则要求、回应生态文明时代需求的支点。
《民法典》的出台,进一步健全了生态环境保护责任体系,使环境违法的民事责任与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互相配合、协同适用,为企业履行主体责任拓宽了新路径,为构建现代环境治理体系提供了新支点。颁布实施《民法典》,不仅为人民群众的经济生活、社会生活提供了基本行为规则,也为生态环境部门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打赢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提供了司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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