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的第24号问题已整改完成,并通过核查验收。根据《安徽省生态环境问题整改工作实施办法》要求,现将该问题整改完成情况公示如下:
一、整改问题
2018年12月,安徽省印发了《巢湖综合治理攻坚战实施方案》,但一些省直部门一直未出台配套意见和实施办法,对各自承担的巢湖综合治理攻坚战责任落实不到位,工作推进不够有力。
二、整改实施主体
省生态环境厅、省水利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林业局。
三、重点措施
省直有关部门按照新的巢湖综合治理要求,出台巢湖综合治理工作配套意见和实施办法,加强对巢湖综合治理工作的指导、协调和推进,落实相关工作任务。
四、目标任务
省直有关部门分别出台有关政策文件,落实相关工作任务。
五、完成时限
2022年6月底。
六、整改完成情况
2022年6月7日,省发展改革委印发《省发展改革委贯彻落实新一轮巢湖综合治理实施方案》。
如对该问题整改完成情况有异议,请在2023年1月9日至2023年1月20日内,向牵头验收(监管)单位省深入推进污染防治攻坚领导小组办公室反映。
监督电话:0551-62379313
电子邮箱:ahsthj001@163.com
省发展改革委
2023年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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