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县(市)发改委(局):
根据《吉林省省级副食品价格调节资金管理办法》(吉财建[2016]589号)、《关于印发〈省级副食品价格调节资金考核与分配办法(试行)〉的通知》(吉省价调[2016]172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经与省财政厅沟通,决定开展2023年度省级副食品价格调节资金奖补考核与分配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本次奖补考核与分配工作严格按照《省级副食品价格调节资金考核与分配办法(试行)》规定执行。
二、本次分配的奖补资金为2023年度省级副食品价格调节资金,主要对各市(州)、县(市)上一个年度考核周期内稳定物价工作完成情况开展考核,依据考核结果制定分配计划。
三、各市(州)、县(市)要严格按照《省级副食品价格调节资金考核与分配办法》(试行)规定的考核项目和考核内容对本地上一个年度考核周期内各项稳价工作完成情况进行自评(见附表),并将自评报告和资金申请报告于2023年1月31日前报送给省发改委价调办。
四、省发改委价调办根据各市(州)、县(市)报送的自评报告和资金申请报告,结合各地上一个年度考核周期内奖补资金绩效完成情况进行初审,确定2023年度奖补资金分配重点考核单位。
五、通过实地核查的方式,对重点考核单位进行综合评定,以此作为制定2023年度省级副食品价格调节资金奖补分配计划的重要依据。
六、2023年度省级副食品价格调节资金奖补分配计划需经省发改委主任办公会讨论通过后,送省财政厅审核同意。根据《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完善省级财政专项资金审批程序的通知》(吉政函〔2018〕72号)规定的报批程序,最后由省财政厅集中统一提交省政府党组会议审议批准。
七、本次奖补考核工作由省发改委价调办具体负责。
省发改委价调办联系电话:88505050 88505086(传真)
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3年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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