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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小案件讲述民法典大道理

    来源:天津长安网 作者:佚名时间:2023-02-05

      通过“小案件”通俗讲述“大道理”,有助于将立法机关制定的“文本上的法”真正落实转变为社会大众现实“行动中的法”。

      继2022年2月发布第一批13件人民法院贯彻实施民法典典型案例之后,最高人民法院又于今年1月中旬向社会发布了第二批16件贯彻实施民法典典型案例。这些案例涉及的纠纷类型非常广泛,不仅包括婚姻家庭继承方面的纠纷,与市场交易秩序、营商环境方面有关的纠纷,而且还涉及隐私权、个人信息保护等近年来社会公众非常关心的新型纠纷。

      指引作用是法律应起到的最主要的作用之一。法律的指引作用,是指法律通过对权利、义务以及法律责任作出具体规定,对人们的行为产生指导和引领的作用。不过,这种指引作用要想在社会生活中,尤其是在与人民群众权益联系最密切也最为日常的民事领域得以发挥,首先需要人们对法律内容本身有一定的了解,且人们对法律内容了解得越多,这种指引作用通常会发挥得越好。

      立法文本自然是人们了解法律内容最直接的途径。但是在现代社会,不仅立法文本的数量非常庞大,而且立法所使用的高度专业化的法言法语,不免会让许多普通大众望而生畏。被誉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法条总数多达1260条的我国民法典,同样面临这个问题。因此,如何将民法典中那些高度专业化的法律条文运用到具体个案当中,以鲜活的方式向当事人传递立法的价值导向以及司法政策的导向,同样是发挥法律指引作用的重要途径,甚至可以说是一种更能让当事人有切身体验的途径。从这个意义上讲,法院依据民法典作出的裁判结果,不仅仅是运用法律规则来解决个案纠纷,而且还发挥着向社会大众普法和进行行为引导的作用。

      不妨从此次最高法发布的这批案例中选取一些加以具体说明。例如,在“李某良、钟某梅诉吴某闲等生命权纠纷案”中,李某林与吴某闲等四人一同就餐后到江边散步,其间因琐事发生争执,情绪激动的吴某闲跳入长江。李某林随即跳水施救,但救助未果并不幸溺亡。而吴某闲随后获救。后李某林的父母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吴某闲等赔偿因李某林死亡产生的各项赔偿款80万元。法院在审理后,认为李某林下水救助吴某闲而不幸溺亡,属于见义勇为,故而综合考虑李某林救助行为及所起作用、原告受损情况等,以民法典第183条的规定为依据,判令吴某闲补偿李某林父母4万元。上述判决,不仅在该案中肯定了李某林的见义勇为精神,而且向社会大众生动传递了立法与司法对见义勇为行为的褒扬和尊重,从而起到了在当下社会中鼓励人们见义勇为的行为引导作用。

      再如,在“孙某燕与某通信公司某市分公司等隐私权、个人信息保护纠纷案”中,法院认为被告某通信公司某市分公司在原告多次明确表示不接受电话推销业务后,仍继续进行推销,其行为已经构成对原告隐私权的侵犯,故而判决被告未经原告同意不得向其移动通信号码拨打营销电话,并赔偿原告交通费用782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这不仅针对当前社会大众反映强烈的营销电话骚扰问题亮明了司法态度,而且借助上述判决结果,向社会大众宣传和普及了民法典中有关对隐私权和个人信息加以保护的立法导向和精神。

      总而言之,最高法发布的这些贯彻实施民法典典型案例,通过将民法典中那些由高度专业化的法言法语构成的法律规定,在人民群众关切的一些民生热点案例中予以具体运用,以案释法,不仅彰显了民法典的鲜明价值导向,而且借助互联网时代的广泛传播渠道,向社会大众明确展示了应当坚持什么、倡导什么、反对什么、抵制什么的法律立场和司法态度,为社会大众提供了鲜活的行为引导,发挥着一种通过“小案件”通俗讲述“大道理”的大众普法功能,从而有助于将立法机关制定的“文本上的法”真正落实转变为社会大众现实“行动中的法”。

      (作者系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原文链接:http://www.tjcaw.gov.cn/gd/gztt/tjcaw-imyeerai1810468.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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