藏民发〔2023〕11号
自治区民政厅关于开展慈善组织(基金会)
2022年度年报年检工作的通知
各慈善组织(基金会):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基金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就开展慈善组织(基金会)2022年度年报年检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目标任务
2022年12月31日前登记或者认定为慈善组织的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应当于2023年5月31日前向自治区民政厅社会组织管理局报送2022年度工作报告(含财务会计报
告),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还应当报送审计报告和专项信息审
核报告。
2022年12月31日前未认定为慈善组织的基金会,应当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的要求,于2023年4月30日前向自治区民政厅社会组织管理局报送2022年度工作报告(含财务会计报告)、审计报告和专项信息审核报告,接受年度检查。
对未按要求报送年度工作报告(含财务会计报告)、审计报告和专项信息审核报告的慈善组织,以及未参加年度检查的基金会,自治区民政厅将依法依规作出处理。
二、年检方式
(一)慈善组织(基金会)需登录民政部年报年检填报系统(http://csmj.mca.gov.cn),在线填写年度工作报告(含财务会计报告),并上传审计报告和专项信息审核报告电子文档。如对填报系统有疑问,可通过登录界面所留联系方式咨询技术服务人员。
(二)自治区民政厅在民政部年报年检审批系统(http://csmj.mca.gov.cn)接收慈善组织(基金会)报送的年度工作报告(含财务会计报告)、审计报告和专项信息审核报告,相关材料接收即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三)自治区民政厅将抽取一定比例的慈善组织(基金会)通过专项审计等方式进行检查,重点检查专项基金、信息公开、业务活动、内部治理、对外投资以及接受境外捐赠资助情况。
(四)对于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自治区民政厅将责令慈善组织(基金会)及时整改;情节严重的,要依法进行处罚。对未认定为慈善组织的基金会,将依法出具年度检查结论,并通过公告等方式向社会公布。
三、注意事项
(一)审计报告和专项信息审核报告应当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印发的《基金会财务报表审计指引》规定的格式出具。年度工作报告(含财务会计报告)、审计报告和专项信息审核报告应加盖印章并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
(二)年报年检是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履行监督管理业务指导的重要途径,也是法律法规明确的各慈善组织(基金会)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请各慈善组织(基金会)严格按照相关要求,做好年报年检工作。
联 系 人:洛桑央宗
联系电话:(0891)6959316
西藏自治区民政厅
2023年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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