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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坚持从严惩治 依法核准追诉严重拐卖妇女犯罪

    来源:北京政法网 作者:佚名时间:2023-04-08

      

      为了在惩治犯罪与稳定社会秩序之间实现平衡,刑法设置了追诉时效制度。我国刑法规定的追诉时效是与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大小相对应的,犯罪社会危害性越严重,追诉时效越长,一些严重危害社会和他人合法权益的犯罪,已经超过二十年追诉时效,确有追诉必要的,也要依法一追到底。刑法规定追诉时效制度不是故意放纵犯罪,而是为了有效实现刑法的目的。

      刑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不再追诉;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不再追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不再追诉;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追诉期限为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上述规定意味着,对于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最长经过十五年就不再追诉。只有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要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根据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案件,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是证据条件,有证据证明犯罪系犯罪嫌疑人实施;二是刑罚条件,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三是危害条件,犯罪性质、情节和后果特别严重,过了二十年追诉期社会危害性和影响依然存在,不追诉会严重影响社会稳定或者产生其他严重后果;四是诉讼条件,犯罪嫌疑人能够到案接受追诉。

      首先,检察机关为何对拐卖妇女犯罪的被告人时立忠、桑合妞、谭爱庆、霍永渠、霍福得核准追诉?

      根据刑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时立忠、桑合妞、谭爱庆、霍永渠、霍福得等人拐卖妇女,造成严重后果,法定最高刑已经达到无期徒刑。虽然已过二十年追诉期限,但被害人亲属以及案发地组织、群众均强烈要求严惩犯罪,社会危害性和恶劣的社会影响依然存在,确有追诉必要。经公安机关提请,检察机关层报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依法对时立忠、桑合妞、谭爱庆、霍永渠、霍福得核准追诉。

      其次,检察机关为何不追诉涉嫌拐卖妇女犯罪的李某玲、刘某柱?

      谭爱庆、李某玲共同犯罪中,谭爱庆提起犯意,具体联系、实施出卖行为,处于主导地位,系主犯;李某玲起次要作用,犯罪情节较轻,系从犯。霍永渠、霍福得、刘某柱共同犯罪中,霍永渠、霍福得系犯意提起者,并将被害人从河南夏邑带至江苏丰县出卖,系主犯;刘某柱帮助联系买家,起次要作用,犯罪情节较轻,系从犯。综合考虑李某玲、刘某柱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等因素,没有对二人报请核准追诉。

      最后,对董志民、徐某东为何不追究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

      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条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法定最高刑为三年有期徒刑。刑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法定最高刑不满有期徒刑五年的,追诉期限为五年。董志民、徐某东收买小花梅的行为均发生在1998年,至案发时已近24年,已过追诉时效,不符合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条件。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无论是核准追诉还是起诉指控有关犯罪,都应当严格坚持证据裁判原则,严守案件证明标准。本案中,检察机关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时立忠、桑合妞等5人拐卖妇女犯罪和董志民虐待、非法拘禁犯罪依法提起公诉;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依照疑罪从无原则,依法不予指控,这体现了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法治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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