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加快构建中国特色哲学社会科学,归根结底是建构中国自主的知识体系。这一论断指明了当前我国哲学社会科学的发展方向,也为我国哲学社会科学研究提出了更高要求。近期,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新时代法学教育和法学理论研究的意见》指出,加快构建中国特色法学学科体系、学术体系、话语体系。因此,今后中国刑法学研究的基本任务就是大力发展中国刑法学自主知识体系,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以解决我国犯罪治理问题为出发点,全面总结、提炼犯罪治理经验,准确把握我国犯罪发展趋势,以中国式现代化、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总体国家安全观为理论基础,以新中国成立以来刑法学研究形成的理论通说为学术脉络,主动提出能够积极应对全球性犯罪问题的刑法学理论。
经过几代刑法学人七十余年的辛勤付出,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刑法学体系已经初具规模,主要表现在五个方面:一是始终坚持以党的政策为基本引领,将基本刑事政策融入刑法学学理中;二是始终坚持马克思主义方法论,刑法基本原理和解释学以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作为理解犯罪和刑罚的基本出发点;三是始终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原则,不断推动学术成果和实务经验的双向转化;四是始终坚持面向世界的学术品格,以我为主,合理汲取域外刑法学学理,主动将国际社会所公认的犯罪治理经验融入我国刑法学研究框架之中;五是始终坚持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学术研究氛围,不唯书、不唯上、只唯实,以扎实、严谨的学风探索中国刑法学的发展道路。
当然,在构建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刑法学体系过程中,也应客观审慎地看待、分析学科发展中存在的问题乃至困境。这些问题大致包括:(1)如何面对新技术革命所带来的风险挑战,如何促使形成于工业化时代的刑法学全面向信息时代的刑法学转变?(2)如何回应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需要,如何应对当代乃至未来犯罪治理的需要?(3)如何妥善解决刑法学知识体系的内部融合问题,如何妥善将域外刑法学知识合理地整合到我国既有的刑法学知识体系之中?(4)如何基于法制统一原则与宪法学以及其他法学二级学科建立起能够紧密衔接的知识体系?(5)如何将国内刑法学研究与国际犯罪治理知识体系有效衔接,促进中国刑法学与国际刑法学的理论融合?可以说,和其他社会科学学科一样,今日刑法学所面临的问题,是整个社会科学所面临的共同问题;作为辅助国家和社会治理的重要知识体系,刑法学自然要面对各种新的挑战,不能墨守成规、故步自封,更不能虚张声势、故弄玄虚。
大力发展中国刑法学自主知识体系,就要认真回答以上问题:
一是刑法学研究要适应、回应信息时代犯罪的特点和趋势。最近十多年来,针对风险刑法、预防性刑法、网络安全、数据安全、信息安全、人工智能等重大问题,以及基于网络科技而产生的新型犯罪现象,一些刑法学者已经推出了有分量的研究成果。不过,围绕这些话题的研究还未能在刑法学基础理论上实现创新和突破,这也导致在理解和应对大量新类型脱轨行为时,不能准确地把握其特点以及危害性。在人们交往方式发生根本性变化的情况下,犯罪行为的实施、组织和帮助行为等都发生了改变。在“行为”这一基础性概念的表现形式发生改变的情况下,影响犯罪成立的诸多要素都会发生改变;对不法性质的理解,相应地也必然更集中于行为本身。与此同时,各类犯罪越来越表现出有组织化(而非集团化)的特点,越来越依靠各种信息网络平台来实施。从刑事政策上讲,对有组织犯罪、单位犯罪、信息类犯罪的防控问题将成为犯罪控制的重点,因此刑法学研究也应适时向这些问题靠拢,提供能够适用于对这类犯罪进行防控的理论。
二是刑法学研究要主动融入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迄今为止,刑法学研究仍以刑法解释学为主轴,以规范分析为主要研究方法。虽然最近十多年来不断强调实证研究方法的引入,但其仍未成为刑法学研究方法的主流。从这些年刑法学研究“重犯罪论研究、轻刑罚论研究”的现状看,之所以无法提供积极有效的刑罚论研究成果,就是因为以实证研究为基础的对量刑和行刑问题的研究进展不力。从一定意义上讲,刑法学是关于如何以符合正义理念的方式进行制裁的知识体系,而量刑和行刑的正当性恰恰是最为核心的问题。刑事制裁的正当化和有效性,是国家和社会治理现代化的一个重要内容。显然,刑法学研究在这方面确实存在严重供给不足的问题。当然,之所以强调以实证为基础的刑罚论研究,也是为了提倡能够紧密联系司法实践和社会实际的学风,因为纯粹基于概念推演的刑罚论研究是没有生命力的。
三是刑法学研究要尽快实现内部理论体系的整合。受域外刑法学知识体系的影响,目前刑法学内部出现了多个不同的理论体系。不同理论体系之间的竞争前进,有利于刑法学研究的深化。不过,目前这种理论体系之争在有的方面也导致一些不必要的混乱,一些无实践意义的术语之争也造成司法实务上的困惑。如何在短期内促进内部理论体系的整合,将域外刑法学知识合理地与既有刑法学知识相结合,是当前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当然,学术的问题需要通过学术的方式解决,这种整合也不是简单地抹杀理论研究的差异性,而是要在基本概念、方法和体系构建上形成能够通约的新架构,并在本科教学和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中予以采用。当然,在促进这种整合的过程中,要特别注意,要始终认识到,我们的刑法是社会主义刑法,我们的基本方法论是马克思主义中的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
四是刑法学研究要积极主动与宪法学和其他法学二级学科知识体系对接乃至融合。四十多年前,我国法学学科重建时,各学科是齐头并进快速发展起来的,在借鉴域外法学知识中表现出各自为战的倾向。在快速发展本学科的同时,忽视了对相关学科知识的充分关注和衔接,因而在解决同一实践问题时,相关法学学科之间缺乏理论照应。之所以会产生困惑司法实践的“民刑交叉和民刑关系”“行刑交叉和行刑关系”等问题,与理论上无法形成有效供给高度相关。刑法作为保障法,其解释和适用必然与其他学科形成理论上的关联,这就要求刑法学研究保持充分开放的姿态去主动理解、研究其他学科的法学知识。从一定意义上讲,目前也特别需要为不同法学学科构建共同的理论基础,在基本概念、原则、规则以及法律解释方法、法律论证方法上形成能够在不同的法学二级学科之间通约的知识架构。
五是刑法学研究应当以更为积极的姿态面对域外刑法学知识体系的变化,以自立、自信、自主的心态开展国际学术交流。过去四十多年,我国刑法学的快速发展与主动借鉴域外刑法学知识是分不开的,总体上域外刑法学知识更多是“洋为中用”式地成为我国刑法学理论的有机组成部分。面对信息时代的到来,我国刑法学者与其他国家、地区的刑法学者都面临着共同而未解的问题。对于诸如信息犯罪、网络犯罪、数据犯罪等带有跨国、跨境性的犯罪,我们需要与其他国家刑法学、犯罪学学者一道进行合作研究,以增进人类社会福祉为目标,形成能够面向当下、面向未来的新学说、新理论。可以说,时至今日,中国刑法学者已经有实力提出能够适应新时代犯罪治理的新理论、新方法。
(作者为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主任、教授,中国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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