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办)、财政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场监管局、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 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20〕129号,以下简称《意见》)要求,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清理规范专项工作
供水供电供气等公用事业,是城镇经济运行和社会发展的重要保障,直接关系社会公众利益和人民群众生活质量,事关经济社会运行的质量和效率。省政府高度重视《意见》在我省的落实工作,将全面清理规范供水供电供气行业收费作为优化营商环境、降低实体经济成本的重要举措和重点工作。各地要深刻认识清理规范供水供电供气行业收费的重要意义,切实提高政治站位,统一思想,强化责任担当。认真领会《意见》精神,把清理规范供水供电供气行业收费工作作为年度重要任务来抓,确保清费工作取得实效。
二、建立专项工作机制
各市(州)发改、财政、住建、市场监管、经信、能源等有关部门,要尽快建立专项工作机制,安排专人负责对接有关工作,深化细化实化专项工作方案,进一步明确部门任务分工,指导县(市、区)开展清理规范专项工作,确保专项清理全覆盖、不留死角,督促所辖范围内各相关企业全面清理取消相关不合理收费。
三、开展全面摸排工作
各地抓紧开展清理规范专项工作,按照“全面摸排、双边调查、应报尽报”的原则,对全省供水供电供气行业收费情况进行全面摸排。
(一)部署企业自查。按照属地原则,安排部署辖区范围内供水供电供气企业开展全面自查,查清经营企业及其所属或委托的安装工程公司收费情况,包括企业所有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收费范围、收费金额和收费依据等,形成企业自查报告。
(二)开展调研核查。结合企业自查情况,组织开展双边调研核查,既要从企业侧调研收费情况,又要从用户侧了解缴费情况,既要摸排执行政府定价的收费项目,又要查清市场化的收费项目,全面掌握全省范围内供水供电供气行业收费情况,确保不合理收费全部取消。
四、相关要求
全面清理取消不合理收费自3月1日起执行。在清理规范过程中,同步深化供水供电供气行业体制机制改革,进一步放开市场准入限制,加强对供水供电供气工程安装、维护维修领域的价格监管和反垄断执法,依法查处价格违法以及达成实施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等违法违规行为。
各市(州)要对照《意见》要求,结合各企业全面自查报告、县(市、区)调查情况及调研核查情况,梳理形成本市(州)清理规范收费专项工作报告,报告内容应包括市县级工作开展情况、所辖范围内企业清理规范情况、清理规范中存在的问题及下一步工作建议等,并于5月10日前将正式报告反馈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省市场监管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经济和信息化厅、四川能源监管办和省能源局。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国家能源局四川监管办公室
四川省能源局
2021年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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