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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数字法治的价值取向

    来源:天津长安网 作者:佚名时间:2023-04-22

      “统筹发展和安全”应该成为数字法治的价值取向,指导我们制定立法规划、明确执法方针、确定司法政策,通过良法善治,妥善协调自由与秩序的辩证关系,“建设公平规范的数字治理生态”。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提出了“数字经济、数字政府、数字中国”等一系列“数字+”的战略构想。数字技术发展速度之快、辐射范围之广、影响程度之深前所未有,正推动生产方式、生活方式和治理方式的深刻变革。今年GPT的横空出世引爆新一轮人工智能竞争的风口,数字技术的新应用新业态新场景必将风起云涌,给国家治理现代化、特别是为数字法治创造了机遇,也提出了挑战。

      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二十大报告中对加快建设数字中国提出了更高要求。近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数字中国建设整体布局规划》提出了到2025年“数字治理体系更加完善”的建设目标,并明确要求“建设公平规范的数字治理生态”。

      党中央关于数字中国建设的总体要求是“统筹发展和安全”。建设数字中国,发展是主线,安全是底线,二者必须并重、不可偏废。规范人的行为、维护社会秩序是法治的基本功能。“统筹发展和安全”转换为法治范畴,应该成为数字法治的价值取向,指导我们制定立法规划、明确执法方针、确定司法政策,通过良法善治,妥善协调自由与秩序的辩证关系,“建设公平规范的数字治理生态”。数字法治是新兴法治领域,对数字化的发展规律、治理规律均需要一个认识过程。数字法治应该是良法与善治的有机统一。推进数字法治,在不同的数字领域、不同的治理环节,会面临不同的问题,其价值取向也应突出重点、有所侧重。

      在数字立法环节,数字治理领域既是新兴领域,也是重点领域,属于立法的优先选项。《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意见》指出,要“以维护国家数据安全、保护个人信息和商业秘密为前提,以促进数据合规高效流通使用、赋能实体经济为主线,以数据产权、流通交易、收益分配、安全治理为重点,深入参与国际高标准数字规则制定,构建适应数据特征、符合数字经济发展规律、保障国家数据安全、彰显创新引领的数据基础制度”。所以,立法机关要坚持科学立法,遵循数字治理的客观规律,研究制定数字领域立法规划,加强法律制度的供给,及时填补法律空白、补齐制度短板,建立数据产权制度、流通和交易制度、收益分配制度、治理制度,尽快构建数据基础制度体系的“四梁八柱”,及时按程序调整不适应数字化发展的法律法规,循序渐进地健全适应数字化特点的数字法律规范体系,以良法保障善治。

      在数字执法环节,坚持“鼓励创新、包容审慎、严守底线、协同监管”的原则,充分发挥法治对数字中国建设的引领规范保障作用。数字经济是新兴业态,数字化应用是创新最为活跃的领域,我们建议建立容许数字经济探索试错的法律制度。对数字技术催生的新领域新业态新模式,不宜盲目封杀,更不能简单粗暴执法。应该积极鼓励、政策扶持、慎重监管,促进数字经济在发展中规范、在规范中发展。数字化转型关乎国家安全、经济发展、公共利益、个人权利,法律性、政策性、敏感性较强,执法部门应倡导“积极、慎重、稳妥”的政策取向,既严格公正又理性文明执法,建立跨部门协同治理机制,避免执法部门各行其是。对数字经济的创新发展要积极支持,对数字业态的不规范问题要慎重监管,对确有明显违法问题的,要依法追责惩治,对危害国家安全、人民利益的,必须严管到位。

      在数字司法环节,要充分体现“保护合法权益”原则,更加重视数据价值判断和各方利益衡量。数据权益保护问题,涉及人格权益与财产权益、信息保护与数据共享、数字安全与数据利用、规范秩序与促进创新等利益衡量。司法人员要深刻理解数据的社会价值,统筹平衡各项利益关系,在维护数据安全、保护个人信息和商业秘密前提下,促进数据合规高效流通使用,取得最佳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人民法院要坚持公正司法,注重保护产权、保护知识产权、保护个人信息安全。对数字领域的民商事纠纷要稳妥处理,有法律规定的,依法审理。法律规定不明确的,坚持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诉调对接,多元化解,能调则调,当判则判,确保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对利用网络和数字技术实施违法犯罪的,坚决依法惩处。

      在不同的治理领域,数字法治应该按照轻重缓急的治理需求,聚焦制约数字中国建设的关键环节,坚持目标牵引和问题导向,针对数字化转型的堵点难点,抓住主要矛盾或者矛盾的主要方面,分类施策、靶向治理。例如在网络治理方面,应重在维护安全;在数据治理方面,应重在有序流通;在平台治理方面,应重在界定责任;在算法治理方面,应重在透明可释。通过有效治理,营造公正、透明、可预期的法治环境,切实维护公平正义。

      新时代是中国法治建设的最好时期。数字中国建设为我国数字法治的发展带来了独特的历史机遇。我们要乘势而上,积极推进数字法治建设,将我国数字技术的科技优势,与法治引领的治理优势、党的领导的体制优势结合起来,更好地转化为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治理效能。借助数字法治,以法治化规范数字化,以数字化赋能法治化,可以更好地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在法治轨道上加快建设数字中国,确保中国式现代化建设行稳致远。




    原文链接:http://www.tjcaw.gov.cn/gd/gztt/tjcaw-imyqzkcr5053479.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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