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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传承弘扬借鉴中发展完善人民司法制度

    来源:四川长安网 作者:佚名时间:2023-04-22

      法 / 韵 / 传 / 承

      

      何良彬

      

      习近平总书记深刻指出:“只有坚持从历史走向未来,从延续民族文化血脉中开拓前进,我们才能做好今天的事业”,“治理国家和社会,今天遇到的很多事情都可以在历史上找到影子,历史上发生过的很多事情也都可以作为今天的镜鉴”。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增强司法领域的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和文化自信,就要坚持回看走过的路、比较别人的路、眺望前行的路,借鉴吸收古今中外法治文明共同成果,不断推进当代中国法治理论与实践创新,持续丰富、深化人民司法制度的政治性、人民性、时代性和实践性,持续拓展人民司法制度的影响力、辐射力,让以人民司法制度为核心的新中华法系傲然屹立于世界法治文明之林。

      

      一、积极传承我国古代司法优秀

      

      文化推进我国诉讼制度改革,建设具有特色的新时代中国刑事司法体系,首先必须以充分认识、尊重和传承本国传统司法文化精华为前提。我国刑事诉讼有着悠久历史和厚重积淀,蕴藏了丰富的司法文化精华,于今仍具现实意义,应当继续传承、发扬光大。其一,对诉讼重要性的深刻体察。我国古代很早即对实体意义的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作了初步区分,所谓“争罪曰狱,争财曰讼”,尽管适用程序趋同,但说明我国古代对诉讼程序的特殊重要性已有认识。其二,公平与效率并重的积极理念。后汉隐帝诏曰:“狱讼攸切,不惟枉挠,兼虑滞淹”,后周太祖提出“狱不滞留,人无枉挠”,实质均隐含了刑事诉讼应采效率公正并重的价值追求。其三,重视程序推进的主体责任。秦律针对程序、主体、诘问、文书等已有规定,唐律对案件管辖、讯问方式、文书制作、复审、办案期限等重要程序事项规定全面,宋代还实行“鞠谳分司”“长吏亲临”“翻异换推”等制度,对审限的分类规定亦更具体细致,表明我国古代对刑事诉讼程序实已重视,违反程序的责任较重。其四,注重通过对质查明事实的司法方法。据考,西周“古者取囚要辞,皆对坐”,春秋已有对质案例,晋代“论罪者务本其心,审其情,精其事,近取诸身,远取诸物,然后乃可以正刑”,唐代强调“察狱之官,先备五听,又验诸证信”,清代亦有对质案例记载,说明我国古代重视对质证真的理念和传统。其五,据法司法的法源意识。中国古代法家很早提出以法治国,所谓法者,天下之程式,万世之仪表。至晋,首次提出明确的据法司法观点,对司法裁判的法源问题作了最初的探索。《唐律疏义》作了经典表述:“诸断罪,皆须具引律文格式正文”,并由此相援至明清,《大清律例》云:“凡断罪,皆须具引律例”。其六,裁判论证注重法、理、情交融的教化功能。天理、人情、国法均为司法裁判的重要依据,历代司法裁判多重视情、理、法兼顾,呈现出浓厚道德说教色彩,如宋代《名公书判清明集》判词多有“酌以人情参以法意”“情法两尽”“非惟法意之所碍,亦于人情为不安”等语。其七,慎刑无讼的治理理念。历代均以“成康刑错”为人所称颂的治理典范,将“威厉而不试,刑错而不用”作为社会治理目标,积极进行实践,如宋时“京狱屡空,太宗屡诏嘉美”。同时,历代亦将少讼无讼作为社会治理的追求目标和理想境界。孔子云:“听讼,吾犹人也,必也使无讼乎。”上述理念与当下正在大力推进的加强诉源治理可谓一脉相承,是古典治理思想在新时代的守正创新。

      

      二、大力弘扬苏区、边区人民司法优良传统

      

      深入开展人民司法史学习教育,认真总结人民司法宝贵精神财富,在新的时代条件下不断发扬源自苏区、边区的人民司法优良传统,是司法实务界与理论界共同面临的重要课题。重点抓好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解决问题的群众方法。大力弘扬以马锡五同志为代表的边区司法人员在20世纪40年代陕甘宁边区审判实践中创立的“马锡五审判方式”。“马锡五审判方式”的灵魂在于群众观点和群众方法,主要特点包括:深入调查,不轻信呈状,在司法工作中贯彻党的群众路线,通过深入群众开展全面的调查而弄清案情事实;合理调解,将判决和调解相结合,在坚持政策法令的原则下,对一般民事案件进行合理的调解;实行座谈式而非坐堂式审判。马锡五本人曾概括为就地审判不拘形式、深入农村调查研究,以及联系群众解决问题三点。学习继承“马锡五审判方式”的精髓和灵魂,就是将群众观点和群众方法全面、准确地运用到司法办案中,真正做到为人民司法、替群众解忧。

      

      二是一心为民的务实作风。牢记马锡五同志嘱托,加强政治思想学习,持续提高自身修养,保持艰苦奋斗作风,擦亮共产党员、人民法官的鲜明本色。马锡五同志专门指出,司法干部要具有宽阔的胸怀、高尚的道德和艰苦的作风。

      

      三是与时俱进的司法境界。学习借鉴苏区、边区司法方式、工作方法,努力在人民司法实践中增强专业素质,锤炼司法技能,同时要始终把握好专业化与大众化的兼顾互补,用老百姓喜闻乐见的语言、方法和技巧,培育系统法治意识,营造浓厚法治氛围,做到法理情交融,拓展新时代人民司法的更高境界。

      

      三、关注借鉴人类法治文明共同成果

      

      推进我国司法改革,要始终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引,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确保人民司法制度的正确方向。在此前提下,积极关注国外司法改革进展,合理借鉴人类司法文明发展成果。每一个法律体系都是由相互关联的各个部分所构成,任何借助从一个法律体系到另一个法律体系的“法律移植”方式所进行的改革方案,都必须慎重地考虑这一事实,这方面的教训绝非少见。1988年,意大利颁布新刑事诉讼法,将原来的职权主义诉讼模式改为当事人主义的对抗制诉讼模式,并借鉴美国辩诉交易制度设立“基于当事人请求而适用刑罚的程序”。但此项改革因不契合意大利的法律传统引发诸多弊端。1990年,意大利宪法法院判决认定,新刑事诉讼法有关辩诉交易的规定违背无罪推定原则。次年,宪法法院再次判定,检察官对简易程序的“绝对否决权”明显违背给予被告人同等保护的宪法原则。后来,意大利宪法法院还对简易审判程序的适用范围作出限制。意大利宪法法院对新刑诉法的频繁修改表明,刑事司法改革一旦背离自身法律传统和司法实践等制约条件和关联要素,实质上难以成功。

      

      借鉴国外法治文明成果和司法改革经验,要特别注意以下几点:第一,更多关注法条赖以生存的制度环境、运行模式和文化传统,防止落入唯法条比较论优劣的陷阱。第二,更多关注法律的实际运行特别是司法实务,防止将静态法条文本简单等同于其动态运行过程和实施效果。第三,更多关注司法改革的进展情况和实际成效,防止因信息失真导致判断偏差。既要学习借鉴国外司法改革的有益经验,更要关注其中的挫折教训,确保我国司法改革:一是合理确定影响司法改革推进的制约条件和关联因素;二是改革中涉及不同层次的主体要素和内外关系;三是切实做好改革项目的事前论证和顶层设计;四是科学界定改革目标和评价机制;五是高度重视改革的制约条件和关联因素,注重内外环境营造,特别是形成各方支持改革的协同机制;六是将改革的统筹谋划和基层首创精神有机融合,既自上而下又自下而上,以寻求改革效果的最优化和最大化等等。

      

      作者系成都高新区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

      


    原文链接:https://www.sichuanpeace.gov.cn/llqy/20230420/273379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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