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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快递单”上禁止显示这些信息

    来源:四川省公安厅 作者:佚名时间:2023-04-22

      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快递绿色包装标准化工作的重要决策部署,推动我国邮政业高质量发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委)批准发布的《快递电子运单》(GB/T 41833-2022)和《通用寄递地址编码规则》(GB/T 41832-2022)两项国家标准于近日正式实施。

      《快递电子运单》国家标准基于2015年发布的《快递电子运单》邮政行业标准制定,规范了快递电子运单的类别、层数及规格尺寸,明确了快递电子运单上码号区、目的地信息区、收件人信息区、寄件人信息区、内件信息区、签收区等不同区域及信息内容要求,进一步优化区域划分与布局等。近年来,快递电子运单作为记录用户寄递行为的信息载体,受到社会广泛关注。对于广大消费者关心的个人信息保护问题,《快递电子运单》国家标准设立专门章节,强化个人信息保护内容。《快递电子运单》国家标准要求快递企业、电商经营主体等采取措施,避免在电子运单上显示完整的收寄件人个人信息。收寄件人姓名应隐藏1个汉字以上,联系电话应隐藏6位以上,地址应隐藏单元户室号。推荐对个人信息进行全加密处理,规范个人信息相关内容的读取权限,仅限于快递企业及其授权的第三方、相关管理部门,使用相关设备合法读取。标准还明确了纸张、背胶、油墨,以及字体字号、隐藏及加密处理、胶粘物理性能等一系列技术指标。

      《通用寄递地址编码规则》国家标准顺应我国邮政业数字化转型发展需要,提出了通用寄递地址编码的编码原则、编码规则和编码维护要求。标准中给出的通用寄递地址编码由国家(地区)码、卫星导航定位系统码、寄递位置码等基础编码,以及企业码、物品属性码等扩展编码两大部分组成。该标准的发布实施,首次实现全行业地址编码体系的统一,将引导全行业的邮政企业、快递企业使用统一的寄递地址编码,促进开放共享,加速邮政业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转型升级。

      


    原文链接:http://gat.sc.gov.cn/scgat/c103388/2023/4/18/3231c6b901924be4b2c44181e1c42cac.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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