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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吉林省民政厅关于组织开展2023年度全省性行业协会商会收费自查自纠工作的通知-吉民函〔2023〕21号

    来源:吉林省民政厅 作者:佚名时间:2023-04-23

      

      各全省性行业协会商会: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减税降费和坚决制止乱收费的部署要求,各级民政部门扎实开展了“我为企业减负担”专项行动和行业协会商会乱收费专项清理整治等工作,取得了积极成效。为进一步巩固专项清理整治工作成果,不断强化行业协会商会收费监管,切实帮助市场主体减负纾困、激发活力,促进行业协会商会规范健康发展,民政部印发《关于持续强化行业协会商会乱收费治理 切实帮助市场主体减负纾困的通知》(民函〔2023〕25号)。按照民政部安排部署,省民政厅决定持续开展全省性行业协会商会收费自查自纠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总体目标

      坚决制止和查处全省性行业协会商会违法违规收费,全面规范和引导全省性行业协会商会合法合理收费,进一步压缩行业协会商会涉企收费规模,提升行业协会商会服务企业能力,促进行业协会商会健康有序发展,为减轻企业负担、优化营商环境、着力保持平稳健康的经济环境积极贡献力量。

      二、时间安排

      2023年4月—10月。

      三、工作重点

      各全省性行业协会商会在自查抽查工作中,重点查找以下社会和企业反映强烈的乱收费问题并进行清理整治:1.强制或变相强制入会并收取会费;2.只收取会费不提供服务,或者对会费所包含的基本服务项目重复收取费用;3.利用分支(代表)机构多头收取会费;4.采取“收费返成”等方式吸收会员、收取会费;5.利用法定职责或者行政机关委托、授权事项违规收费;6.通过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收费;7.通过职业资格认定违规收费;8.强制会员单位参加各类会议、培训、考试、展览、评比评选、出国考察等各类收费活动;9.强制市场主体提供赞助、捐赠、订购有关产品或刊物;10.以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名义收取或变相收取管理费、赞助费;11.以担任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为名向会员收取除会费以外的其他费用;12.会费标准未按规定程序制定或修改;13.具有一定垄断性和强制性的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未按要求进行调整和规范;14.实行市场调节价格的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不合理;15.其他企业和群众反映强烈的乱收费行为。

      四、相关要求

      (一)提高政治站位。要高度重视2023年度收费自查自纠工作,将其作为服务中心大局、做到“两个维护”的具体体现,切实增强思想自觉、政治自觉、行动自觉,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着力为市场主体松绑减负、激发活力,牢固树立守法意识、风险意识、责任意识、底线意识,强化责任担当,推动自查自纠工作取得实效。

      (二)抓好工作落实。要严格对照自查重点,对自身及各分支(代表)机构在2022年6月1日—2023年5月31日期间的所有收费项目(包括收取会费、经营服务性收费、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及接受捐赠等)深入彻底开展自查自纠,发现问题立即整改,并如实填写《全省性行业协会商会收费自查自纠情况表》(见附件)。同时,要按照“能免则免、能减则减”的原则,主动减免经营困难会员企业尤其是中小微企业的会费和其他收费项目,主动降低盈余较多收费项目的收费标准,主动研究各类收费缓缴的具体安排,力所能及地为支持助企纾困和稳岗贡献力量。请各全省性行业协会商会于6月20日前,将本单位自查自纠情况表签字盖章后上报省民政厅,同时提交电子版。

      (三)加强监督检查。省民政厅将联合省市场监管厅、省发展改革委等相关部门,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原则,对部分全省性行业协会商会收费自查自纠情况开展抽查检查。对于抽查检查中发现存在弄虚作假、瞒报漏报、整改不到位等情形的,将综合运用行政处罚、信用惩戒、公开曝光、年检降档、评估降级等措施进一步加大处理处罚力度。

      附件:全省性行业协会商会收费自查自纠情况表

      联系人:杨春雨周明亮电话:0431-8915209189152126

      邮箱:jlsshzzlhdw@163.com传 真:0431-89152091

       吉林省民政厅

       2023年4月6日

      


    原文链接:http://mzt.jl.gov.cn/xxgk_2643/tzgg/202304/t20230417_869421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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