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区)发展改革委(局)、财政局:
你委《关于申请重新审定非免疫规划疫苗预防接种服务费标准的函》收悉。为了切实维护疫苗价格秩序,规范疫苗接种收费行为,保障疫苗安全接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重新核发中央管理的卫生计生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6〕488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成本监审结果及我省实际情况,现就非免疫规划疫苗(原第二类疫苗)预防接种服务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非免疫规划疫苗,是指由居民自愿接种的其他疫苗。
二、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部门所属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其他接种单位接种非免疫规划疫苗,除收取疫苗费用(按照招标采购价格)外,可以收取接种服务费(含接种耗材费)18元/剂次。接种单位接种免疫规划疫苗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三、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部门所属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收取的预防接种服务费属行政事业性收费,应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票据,收费收入全额上缴同级国库,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具体收缴办法按照财政部门非税收入收缴有关规定执行;开展非免疫规划疫苗预防接种服务工作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其他接种单位收取的预防接种服务费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四、相关单位应当在接种场所显著位置公示非免疫规划疫苗的价格、预防接种服务费收费标准、收费文件依据、收费范围、收费对象。
五、相关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本通知规定执行,不得自行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或加收其他任何费用,并自觉接受发改、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六、本通知执行期至2025年12月31日止。到期如需继续收费,请在执行期满前三个月提出申请,按照有关程序重新审定收费标准。《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吉林省财政厅关于非免疫规划疫苗预防接种服务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吉发改收费联〔2020〕436号)同时废止。
吉林省发展改革委 吉林省财政厅
2023年5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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