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卫生健康委,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区)发展改革委(局)、财政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有关规定,按照《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非免疫规划疫苗储存运输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财税〔2020〕17号)和《吉林省财政厅 吉林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贯彻落实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非免疫规划疫苗储存运输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吉财税〔2021〕225号)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继续执行我省非免疫规划疫苗储存运输费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收费标准
非免疫规划疫苗储存运输费收费标准继续执行每剂次6元,按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
二、收费范围
省级及以下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其他相关疾病预防控制工作机构,承担非免疫规划疫苗配送工作,在接收疫苗生产企业运送的非免疫规划疫苗并验收合格后,可向疫苗生产企业收取非免疫规划疫苗储存运输费。
由省、市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其他相关疾病预防控制工作机构,接收疫苗生产企业运送的非免疫规划疫苗后,再分发至县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配送的,县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不得重复收费。
疫苗生产企业直接配送至接种单位的,省级及以下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其他相关疾病预防控制工作机构,不得征收非免疫规划疫苗储存运输费。
三、相关要求
1.涉及到非免疫规划疫苗集中招标采购的,疫苗生产企业应在相关非免疫规划疫苗下次集中采购中标公告发布之日起,按规定缴纳非免疫规划疫苗储存运输费,之前采购的非免疫规划疫苗,不缴纳非免疫规划疫苗储存运输费。
2.收费单位要在收费场所醒目位置公示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或加收其他任何费用,自觉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该项收费统一使用财政票据,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收入全额缴入同级国库。
四、执行时间
本通知执行期至2026年4月15日止。到期后如需继续收费,请在执行期满前三个月提出申请,按照有关程序重新审定收费标准。
《吉林省发展改革委 吉林省财政厅关于核定非免疫规划疫苗储存运输费试行收费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吉发改收费联〔2021〕205号)同时废止。
吉林省发展改革委 吉林省财政厅
2023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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