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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继续执行特种设备压力容器(车用气瓶)产品制造安全性能监督检验费和安装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费收费降标政策的通知

    来源: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作者:佚名时间:2023-05-13

      

      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各市(州)发展改革委、长白山管委会经济发展局、财政局,各县(市、区)发展改革委(局)、财政局:

      为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于2020年出台了降低我省特种设备压力容器(车用气瓶)产品制造安全性能监督检验费和安装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费收费标准的惠企政策。上述政策的贯彻落实,对降低汽车制造业企业成本发挥了积极作用。近日,降标文件即将到期,为继续支持汽车制造业企业高质量发展,服务实体经济振兴,经征得主管部门同意,决定继续执行降低我省行政事业性收费中部分特种设备(车用气瓶)检验检测费收费标准的降标惠企政策,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将我省特种设备压力容器(车用气瓶)产品制造安全性能监督检验费和安装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费收费标准,在《吉林省物价局 吉林省财政厅关于降低部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吉省价收〔2017〕133号)规定的收费标准的基础上降低75%。

      二、收费单位应严格按照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或加收其他任何费用,同时应按规定实行收费公示,自觉接受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三、本文自2023年4月26日起接续执行,有效期3年。《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吉林省财政厅关于降低特种设备压力容器(车用气瓶)产品制造安全性能监督检验费和安装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费收费标准的通知》(吉发改收费联〔2020〕290号)同时废止。

      吉林省发展改革委 吉林省财政厅

      2023年4月25日

      


    原文链接:http://jldrc.jl.gov.cn/tzgg/202305/t20230504_870162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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