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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调查,你单位存在拒不接受监督检查的行为,符合《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情形。本行政机关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拟对你单位作出撤销登记的行政处罚。
因无法与你单位取得联系,依据《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四十七条之规定,现公告送达本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如你单位对上述行政处罚有异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日内进行陈述、申辩。逾期视为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如你单位要求听证,请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机关提出书面申请,逾期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特此公告。
本行政机关地址:天津市和平区烟台道78号
联系部门:天津市民政局执法监察大队
联系电话:23513672
天津市民政局
2023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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