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民政局,长白山管委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民政局,梅河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民政局,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民政局,省直各部门、单位,省军区政治工作局:
为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表彰社会各界奉献爱心、回报社会的慈行善举,宣扬人人可慈善、人人能慈善的慈善理念,激发和带动社会各界积极参与慈善事业的热情,充分发挥慈善在第三次分配中的作用,推动共同富裕,促进社会进步,共享发展成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以下简称“慈善法”)和《吉林省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实施细则》的规定,经省政府同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民政厅决定组织开展2023年吉林省“吉林慈善奖”评选表彰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范围
2018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以下统称“2018年至2022年”),在我省慈善活动(本通知所称的慈善活动,应当符合慈善法第三条的规定)中,捐赠款物数量较大、慈善事迹突出、社会影响广泛的个人、集体(企业)、慈善项目(慈善信托)等,特别是在脱贫攻坚、乡村振兴、基层治理和疫情防控工作中表现突出、贡献较大的集体(企业)和个人。具体分类如下:
1.慈善楷模:表彰在我省慈善领域事迹突出、社会影响力大、具有较强感召力、公信力的个人(包括慈善工作者)和爱心团队。
2.慈善项目和慈善信托:表彰在我省慈善领域具有创新性、典型性、推广性的慈善项目和慈善信托。
3.捐赠企业:表彰2018年至2022年向我省捐赠数额较大、贡献突出的省内外企业。
4.捐赠个人:表彰2018年至2022年向我省捐赠数额较大、贡献突出的省内外个人。
二、表彰名额
此次评选表彰活动,拟表彰省“吉林慈善奖”的个人、集体(企业)、慈善项目(慈善信托)总计不超过35名(个),其中,慈善楷模不超过10名(个);慈善项目和慈善信托不超过5个;捐赠企业不超过10个;捐赠个人不超过10名。
曾受到省级工作部门及以上表彰的,包括获得“中华慈善奖”的个人、集体(企业)和慈善项目(慈善信托)不参加此次评选,但近5年又作出新的突出贡献的可参加此次评选。
参与评选的个人、集体(企业)和慈善项目(慈善信托)只能申报一个奖项。
三、推荐方式和名额分配
(一)省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接收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梅河口市民政局和人社局的联合推荐,接收省直各部门、单位的推荐,接收省军区政治工作局的推荐,不接收其他渠道推荐。
(二)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梅河口市民政局、人社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吉林慈善奖”参评对象的材料的审核、初评,经公示无异议后进行推荐。长春市、吉林市可推荐名额不超过10个,其他市(州)、长白山管委会和梅河口市可推荐名额不超过5个,每类奖项的具体名额不作限制。具体包括:
1.在本地区市、县两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的企业参评捐赠企业、慈善项目和慈善信托的推荐。
2.在本地区从事慈善活动的个人、爱心团队参评慈善楷模、捐赠个人、慈善项目和慈善信托的推荐。
3.在本地区市、县两级民政部门登记的社会组织参评慈善项目和慈善信托的推荐。
4.其他在本地区开展慈善活动的单位参评“吉林慈善奖”的推荐。
(三)省直各部门、单位负责本单位、本系统及所属事业单位、全省性社会团体、全省性社会服务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基金会的参评对象的材料的审核、初评,经公示无异议后进行推荐。若出现省直部门、单位与地区推荐参评对象重复情况,以地区推荐为主。具体包括:
1.省国资委负责省属国有企业、中央企业驻我省公司的参评对象的推荐,推荐名额不超过15个,每类奖项的具体名额不作限制。
2.省工商联负责民营企业的参评对象的推荐,推荐名额不超过10个,每类奖项的具体名额不作限制。
3.其他省直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部门和单位负责在各自职责和业务范围进行推荐工作,各自可推荐名额不超过5个,每类奖项的具体名额不作限制。
4.省社会组织管理局会同省社会组织联合党委办公室负责省民政厅直登直管社会组织的参评对象的推荐,推荐名额不超过5个,每类奖项的具体名额不作限制。
(四)省军区政治工作局负责解放军和武警部队的单位、个人和集体的参评对象的推荐,推荐名额不超过5个,每类奖项的具体名额不作限制。
四、评选条件
(一)基本条件。慈善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坚持依法依规依章程开展工作,捐赠款物数额较大,工作成效显著,恪守职业道德,热爱慈善活动,开拓创新。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慈善楷模:在我省慈善领域长期开展慈善活动或志愿服务,事迹特别突出、社会影响力大,特别是在2018年至2022年有突出慈善事迹的个人、爱心团队。
2.慈善项目和慈善信托:在我省慈善领域,特别是在“五社联动”、乡镇(街道)社会工作、志愿服务等方面具有实施时间较长、资金规模较大、慈善效益较好、社会影响广泛,具有典型性和可推广的慈善项目、慈善信托、社工服务项目及志愿服务项目。
3.捐赠企业:主要依据企业在2018年至2022年期间捐赠款物数额在500万元以上,参考企业参与慈善活动的年限、企业履行社会责任,企业员工参与慈善活动等情况。
4.捐赠个人:主要依据个人在2018年至2022年期间捐赠款物数额在100万元以上,参考个人参与慈善活动年限、社会评价、慈善方式创新性等情况。
(二)禁止条件。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个人和集体,不得推荐参评“吉林慈善奖”:
1.因违纪违法行为受过党纪政务处分和组织处理的个人,或近5年集体内干部职工因违纪违法行为受过党纪政务处分和组织处理的集体;
2.被组织问责、诫勉、约谈的个人,或近5年集体内干部职工有被组织问责、诫勉、约谈的集体;
3.存在严重违纪违法行为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4.存在被列入失信黑名单的情况,特别是在通过慈善组织捐赠中因失信被人民法院依法判定承担责任的捐赠个人和集体;
5.被公安机关依法查处的假借慈善名义或假冒慈善组织骗取财产,或有此类行为嫌疑的个人和单位;
6.不宜参评的其他情形。
五、评选程序和要求
省“吉林慈善奖”实行差额评选,采取地区和省直分别推荐的办法开展评选推荐。各地区、各单位要严格按照基层推荐、自下而上、逐级审核、差额评选、民主择优、集体确定的方式开展评选推荐工作。
(一)基层推荐。有意愿参评“吉林慈善奖”的个人、单位、企业、爱心团体由所在单位履行民主推荐、考察程序。无单位的集体和个人可向所在地县(市、区)民政部门申报。各单位(县级民政部门)按照评选条件和要求,在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严格考核的基础上,集体研究确定推荐对象,并在本单位(县级民政部门)对推荐对象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二)逐级审核。对基层推荐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推荐对象,由其所在单位将推荐材料报送至当地县级以上民政局。县级以上民政局、人社局自下而上逐级审核、严格把关,择优推荐上报。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梅河口市民政局、人社局按照评选条件和所分配推荐名额进行审核、初评,并履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程序后,由民政局将无异议的推荐对象相关材料报送省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省直各部门、单位和省军区政治工作局按照评选条件和所分配推荐名额,对本单位、本系统及所属基层单位的推荐对象进行审核、初评,并履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程序后,将无异议的推荐对象相关材料报送省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综合评审。省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各地区、各单位上报推荐对象的资格条件和主要事迹进行综合审核把关,择优确定考核对象。
(四)省级考核。省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抽调相关人员组成考核组,发布考核公告,采取适当方式对考核对象进行考核,根据需要按照管理权限征求相关部门意见。考核工作结束后,提出建议表彰对象。
(五)领导小组审定。省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对建议表彰对象进行审定。对符合条件的,确定为拟表彰对象。
(六)省级公示。省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在吉林省民政厅网站上对拟表彰对象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
(七)实施表彰。对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省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确定表彰对象,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民政厅联合印发表彰文件予以表彰。
六、工作要求
(一)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各地区、各单位要严格评选条件,认真审核把关,坚持以政治表现好、业绩突出、贡献显著、影响广泛作为衡量标准,严把政治关、条件关、事迹关,优中选优,切实把政治意识强、捐赠款物数额大、事迹突出、具有感召力、公信力和典型性的个人、集体(企业)和慈善项目(慈善信托)推荐上来,确保推荐对象的先进性、代表性和时代性。
(二)坚持面向基层和一线。评选推荐要重点向长期在条件艰苦地方和基层一线工作的集体和个人倾斜,并统筹考虑推荐对象在疫情防控、脱贫攻坚等重点工作和急难险重任务中的表现情况。不评选推荐副厅级(含)或者相当于副厅级(含)以上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国有企业中的省管、中管干部),县级(含)以上党委、政府不参加评选。严控机关事业单位和干部的推荐数量,县处级干部、县级党委管理的科级干部比例分别控制在评选总人数的20%、30%以内。
(三)广泛征求意见。所有推荐对象均需征求所在地公安部门意见。在此基础上,推荐对象为企业和企业负责人的,还需按照管理权限征求生态环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税务、市场监管、应急管理等有关主管部门意见,其中,推荐对象为国有(控股)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负责人的,还需按照管理权限征求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审计等单位的意见;推荐对象为非公企业或非公企业负责人的,还需按照管理权限征求工商联、统战部门等单位的意见;推荐企业和企业负责人所在企业涉及外贸的,还需按照管理权限征求海关的意见。推荐对象为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其干部职工的,还需按照管理权限征求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等单位的意见。推荐对象为社会组织、社会组织实施的慈善项目和社会组织主要负责人的,还需按照管理权限征求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的意见。推荐对象为慈善信托的,还需按照管理权限征求慈善信托备案机关的意见。推荐对象涉及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的,还需按照管理权限征求统战部门的意见。
所有推荐对象所征求到的意见,均需有关单位出具加盖单位公章的书面意见材料。
(四)确保推荐工作质量。“吉林慈善奖”是全省慈善领域最高奖项,是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体现,是贯彻落实慈善法、推动慈善事业发展的重要措施。各地区、各单位要认真履行评选推荐工作责任,认真听取群众意见,受理群众举报。要坚持“谁推荐、谁负责”,不得“带病”评选推荐,做到宁缺毋滥,经得起历史的检验。参评对象或已获得“吉林慈善奖”的个人、集体(企业)和慈善项目(慈善信托),经核实有严重违纪违法行为、或有不良社会影响的,或有隐瞒情况、弄虚作假的,或被列入诚信黑名单和在慈善捐赠活动中有失信行为的,取消其评选资格或撤销其已获奖项,收回奖牌和证书。
(五)严肃评选工作纪律。在评选推荐过程中,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严格评选条件,树立鲜明导向,严肃评选纪律。对未严格按照评选条件、程序和要求推荐的集体和个人,经查实后取消其评选资格。对于在评选推荐工作中有严重渎职或者弄虚作假、借机谋取私利、收受贿赂等违纪违法行为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七、推荐材料要求
推荐单位报送材料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关于评选推荐吉林省“吉林慈善奖”候选对象工作报告(纸质1份,附电子版)及推荐对象主要事迹材料和简要材料。工作报告内容主要包括推荐工作组织情况、推荐过程、公示、推荐意见等内容。推荐对象主要事迹材料要求文字精练,内容翔实,字数控制在1500字以内;简要材料应体现推荐对象的综合表现和主要贡献,字数在500字左右。
2.加盖所在单位公章的推荐对象公示材料原样(纸质1份,附公示照片电子版)。
3.《吉林省“吉林慈善奖”推荐审批表》(纸质一式3份,附电子版,见附件2-5)。
4.《吉林省“吉林慈善奖”征求意见表》(纸质1份,附电子版,出具意见单位加盖公章,见附件6-8)。
5.企业和个人需要提供征信报告(纸质1份,附电子版),相关报告查询和出具系统可分别参考: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官网。
6.认定捐赠财产以公益慈善组织开具的由财政部门统一监(印)制的捐赠票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出具的捐赠证明、捐赠同期价值佐证及受赠方接收证明等材料作为基本依据。
7.其他自制表格、无表格的征求意见材料、捐赠证明、照片和影音资料等。参评材料应当真实、准确、详细,材料提交者应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获取以上材料的相关电子表格,请从吉林省民政厅网站(网址为http://mzt.jl.gov.cn/)的“通知公告”栏目中进行下载。
吉林省“吉林慈善奖”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省民政厅慈善事业促进和社会工作处)接收推荐材料截止时间为2023年6月15日(以各地区民政局、各部门、各单位邮寄日为准)。通过电子邮箱发送的电子版材料内容不得涉密。
八、奖励办法
坚持精神激励为主,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民政厅联合发布表彰决定,对评选出来的先进个人、集体(企业)、慈善项目(慈善信托)授予“吉林慈善奖”,颁发奖牌或证书。
九、组织领导
为做好此次评选表彰工作,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民政厅共同成立省“吉林慈善奖”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评选表彰工作的组织领导。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民政厅慈善事业促进和社会工作处,具体负责评选表彰的日常工作。各地区、各单位也要成立相应的评选推荐工作机构,接此通知后尽快启动并统筹做好本地区、本单位的评选推荐工作。
联系人:袁伟华、陈吉、赵维伟(吉林省民政厅慈善事业促进和社会工作处)
联系电话:0431-84339182、89152149
通信地址:长春市绿园区普阳街1616号
邮政编码:130062
电子邮箱:csc8433@163.com
附件:1.吉林省“吉林慈善奖”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成员名单
2.吉林省“吉林慈善奖”推荐审批表(慈善楷模)
3.吉林省“吉林慈善奖”推荐审批表(慈善项目和慈善信托)
4.吉林省“吉林慈善奖”推荐审批表(捐赠企业)
5.吉林省“吉林慈善奖”推荐审批表(捐赠个人)
6.吉林省“吉林慈善奖”征求意见表(参评企业和企业负责人)
7.吉林省“吉林慈善奖”征求意见表(参评机关、企事业单位干部职工)
8.吉林省“吉林慈善奖”征求意见表(参评社会组织及其主要负责人)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吉林省民政厅
2023年4月21日
附件1
吉林省“吉林慈善奖”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成员名单
领导小组:
组长:王冰省委组织部副部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厅长
肖模文省民政厅厅长
副组长:裴红卫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副厅长
张驰省民政厅副厅长
成员:姜雪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表彰办公室主任
朱伟东 省民政厅慈善事业促进和社会工作处处长
綦殿学 省民政厅慈善事业促进和社会工作处一级调研员
办公室:
主任:姜雪原(兼)
綦殿学(兼)
成员:王剑超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表彰办公室副主任
李维业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表彰办公室二级调研员
阚勋 省民政厅慈善事业促进和社会工作处副处长
袁伟华 省民政厅慈善事业促进和社会工作处一级调研员
陈吉 省民政厅慈善事业促进和社会工作处二级主任科员
郑花 省民政厅慈善事业促进和社会工作处二级主任科员(挂职)
赵维伟 省民政厅慈善事业促进和社会工作处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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