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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省发展改革委关于第三监管周期贵州电网输配电价和销售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黔发改价格〔2023〕359号)

    来源: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作者:佚名时间:2023-05-20

      

      省发展改革委关于第三监管周期贵州电网输配电价和销售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

      黔发改价格〔2023〕359号

       

      各市(州)发展改革委(局),贵州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各增量配电网企业,贵州电力交易中心:

      为进一步深化输配电价改革,更好保障电力安全稳定供应,推动电力行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第三监管周期省级电网输配电价及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价格〔2023〕526号)等有关规定,现将第三监管周期贵州电网输配电价和销售电价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第三监管周期贵州电网各用户类别各电压等级输配电价(含增值税、对居民和农业用户的基期交叉补贴)详见附件一。居民生活、农业生产用电继续执行现行目录销售电价政策,详见附件二。

      二、执行工商业用电价格的用户(指除执行居民生活、农业生产用电价格以外的用户,以下简称工商业用户),用电容量在100千伏安及以下的,执行单一制电价;100千伏安至315千伏安之间的,可选择执行单一制或两部制电价,单一制和两部制变更周期不得少于三个月;315千伏安及以上的,执行两部制电价,现执行单一制电价的用户可选择执行单一制或两部制电价。上述可选择执行单一制或两部制电价的工商业用户,在每月20日前自行向电网企业申请办理,并自申请后的下一计费周期执行。

      两部制工商业用户可选择执行容量电价或需量电价计费方式,按季度进行变更,用户须提前15个工作日向电网企业申请变更下一季度的基本电费计费方式。选择执行需量电价计费方式的两部制用户,每月每千伏安用电量达到260千瓦时及以上的,当月需量电价按本通知核定标准90%执行。每月每千伏安用电量为用户所属全部计量点当月总用电量除以合同变压器容量。

      三、除居民生活、农业生产用电外,工商业用户用电价格通过市场化形成,用电价格由上网电价、上网环节线损费用、输配电价、系统运行费用、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组成。

      上网环节线损费用按实际购电上网电价和综合线损率计算,所有电压等级用户电量均按综合线损率4.73%执行。在电力市场不具备用户直接采购线损电量条件时,继续暂由电网企业代理采购线损电量,代理采购损益按月向全体工商业用户分摊或分享。

      系统运行费用包括辅助服务费用、保障居民农业用电价格稳定新增损益等相关损益、抽水蓄能容量电费等。

      对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基本符合燃气机组排放限制要求,并取得我委超低排放电价政策文件的燃煤发电机组,其上网电量继续由电网企业按规定标准单独结算超低排放电费给煤电企业,按月由全体工商业用户分摊。

      四、因居民、农业用电量增长及优先发电计划放开等因素,电网企业每月保障居民、农业用电发生的实际损益,与当月基准电价交叉补贴总额的差额,作为电价交叉补贴新增损益,按月由全体工商业用户分摊或分享。

      五、电网企业要严格执行本通知核定的输配电价,统筹推进电网均衡发展。全面做好营销、计量等信息系统的适应性改造,加强政策宣传和客户沟通服务,引导用户合理配置容量,提升用电负荷率;对各电压等级的资产、费用、收入、输配售电量、负荷、用户报装容量、线损率、投资计划完成进度等与输配电价相关的基础数据进行统计归集,每年5月底前报我委及国家发展改革委。

      六、贵州电力交易中心要严格按本通知要求,研究完善市场交易规则,做好电力交易系统的适应性改造,加强对市场主体的政策宣传和服务。

      七、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按照本通知要求,与有关部门加强配合,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加强监管,确保输配电价平稳执行,确保本通知要求的各项政策措施得到全面落实。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我委(价格管理处)。

      电网企业代理购电机制、电力市场交易规则等要与本通知做好有效衔接。本通知自2023年6月1日起执行,原有政策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

       

       附件:1.贵州电网输配电价表

              2.贵州省电网销售电价表

       

                                               

      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3年5月19日    

      

      

      

      


    原文链接:https://fgw.guizhou.gov.cn/fggz/tzgg/202305/t20230520_7982008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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