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发展改革委,国网安徽省电力有限公司: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第三监管周期省级电网输配电价及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价格〔2023〕526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全省电力用户用电分居民生活、农业生产、工商业用电(除执行居民生活和农业生产用电价格以外的用电)三类,其中工商业用电包括工商业单一制和工商业两部制用户。
二、工商业用电输配电价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定的安徽电网第三监管周期各电压等级输配电价执行,具体标准见附件1。居民生活、农业生产用电继续执行现行目录销售电价,具体标准见附件2。
三、工商业用户用电价格由上网电价、上网环节线损费用、输配电价、系统运行费用、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组成。系统运行费用包括辅助服务费用、抽水蓄能容量电费等。
四、第三监管周期抽水蓄能各年度容量电费分别为213283.9万元、218573.3万元和225978.4万元(含税),按月定额向工商业用户分摊,月前公示分摊价格,滚动清算。
五、线损电量暂由电网企业代理采购,代理采购损益按月向全体工商业用户分摊或分享。上网环节线损费用按实际购电上网电价和综合线损率计算。其中:直接参与市场交易的工商业用户实际购电上网电价按发电侧实际上网电价结算;由电网代理购电的工商业用户按每月公示的代理购电价格预结算,按实际购电上网电价清算。
六、选择执行需量电价计费方式的工商业两部制用户,每月每千伏安用电量达到260千瓦时及以上的,按需量电价的90%执行。每月每千伏安用电量为用户所属全部计量点当月总用电量除以合同变压器容量,其中设置独立变压器(受电点)为居民农业用电供电的,相应受电点电量和容量在计算月每千伏安用电量时予以扣除。
七、上网环节线损费用、系统运行费用、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等不参与峰谷分时电价浮动和功率因数调整。
八、各商业综合体、产业园区、物业、写字楼等非电网直供电主体应认真落实电价政策。各级价格主管部门、电网企业要加强政策宣传,跟踪执行情况,确保政策平稳落实到位。
本通知自2023年6月1日起执行。
附件:1.《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第三监管周期省级电网输配电价及有关事项的通知》
2.安徽电网销售电价表
附件1: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第三监管周期省级电网输配电价及有关事项的通知.pdf
2023年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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