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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开展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收费政策试点的通知

    来源: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作者:佚名时间:2023-06-04

      

      长春市发展改革委、长春市教育局,各有关学校:

      为促进我省实施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的健康发展,完善我省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收费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民办义务教育发展的意见》《吉林省委省政府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有关要求,现对部分民办学校收费政策开展试点,具体通知如下。

      一、试点范围

      将长春博硕学校小学、长春南湖实验中海小学、长春市第一实验银河小学、长春博硕学校初中、长春南湖实验中学作为本次政策试点学校。

      二、试点政策

      (一)试点学校学费实行“基准价+上下浮动”的政府指导价管理。基准价和浮动幅度按照以全省公办学校生均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教育事业性经费支出水平为基础,综合考虑学校发展状况、教育教学质量、社会承受能力、省内外地区间差异等因素合理确定。本次基准价按照吉林省2020年全省公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生均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教育事业性经费支出水平确定,浮动幅度上浮不超过15%,下浮不限。

      (二)试点学校根据自身招生、发展规划、成本变化、社会认可度等情况,在指导价范围内确定具体收费标准,报当地市(县)发改、教育部门备案,在招生入学前向学生公布本年度备案后的学费标准。

      (三)试点学校学费按学期或学年收取,不得跨学年收取。学费政策原则上实行“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试点学校应与学生家长签订学费协议或合同,保障双方合法权益。已经签订合同的按合同执行。

      (四)试点学校属于非营利学校,取得的合法收费收入应主要用于教学活动、改善办学条件和保障职工待遇,民办学校的举办者不得取得办学收益。

      (五)试点学校应当依法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会计帐簿,实行成本核算,科学计算教育培养成本。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要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年度财务报告进行审计。

      (六)试点学校应在招生前向学生及家长公布本学年学费标准。每年应公布收支清单及学生培养成本,定期向学生及家长公布学费、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收支清单,接受社会监督。

      (七)试点学校应建立退费制度,学生退(转、休)学时,学校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退还学生一定费用。每学年开学后一个月内申请退(转、休)学的,学校应全额退还已收取的学费;开学后不满半学年的,退还学费二分之一;开学后超过半学年的,相应学费不予退还。

      三、有关要求

      (一)试点学校所在地发展改革、教育部门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督促学校建立健全收费管理制度,自觉执行国家的教育收费政策。

      (二)试点学校要加强宣传解释,按照要求落实好试点相关政策。

      (三)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将适时对试点政策进行评估完善。

      (四)试点政策自2023年秋季入学起执行,试行期一年。政策执行过程中如遇民办义务教育政策变化按新政策执行。

      吉林省发展改革委 吉林省教育厅

      2023年5月25日

      

      


    原文链接:http://jldrc.jl.gov.cn/tzgg/202305/t20230531_871777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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