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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2023年吉林省普通高中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学费试行标准的批复

    来源: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作者:佚名时间:2023-06-04

      

      各有关高中:

      各校关于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收费标准相关申请材料收悉。为加强我省普通高中对外交流与合作,鼓励引进外国优质教育资源,不断提升教育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结合我省社会经济发展实际情况,综合考虑学校办学成本、招生规模等因素,现对2023年吉林省普通高中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学费标准批复如下。

      一、收费范围及标准:经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设立并同意2023年招生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普通高中,项目信息及学费标准详见附件,该标准适用于2023届学生(2023年入学)。

      二、学费按学年收取,不得跨学年预收。各校要落实好《关于取消收费许可证制度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吉省价收〔2015〕54号)文件要求,进一步建立健全收费台账制度,做好收费公示。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财政票据,收费收入全额上缴同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费收入应主要用于中外合作项目教学活动和改善办学条件。

      三、各学校应建立退费制度。学生退(转、休)学时,学校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退还学生一定费用。每学年开学后一个月内申请退(转、休)学的,学校应全额退还当年已收取的学费;开学后不满半学年的,退还学费二分之一;开学后超过半学年的,相应学费不予退还。

      四、以上标准为试行标准,试行期一年,试行期结束前3个月需向主管部门重新核定正式收费标准。

      吉林省发展改革委吉林省教育厅 吉林省财政厅

      2023年5月24日


    原文链接:http://jldrc.jl.gov.cn/tzgg/202305/t20230525_871477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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