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发展改革委,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省能源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省煤炭产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各地方电网、增量配电网,有关电力用户:
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第三监管周期省级电网输配电价及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价格〔2023〕526号)要求,现将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以下简称“四川电网”,含“子改分”、全资、控股公司,下同)供区第三监管周期输配电价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四川电网在第二监管周期供区范围基础上,新增国网珙县供电公司,第三监管周期输配电价标准(附件1),原“工商业及其他用电”更名为“工商业用电”,执行工商业用电价格的用户简称“工商业用户”,工商业用户执行本通知公布的输配电价表,居民、农业用户继续执行现行目录销售电价政策,四川电网、省属地方电网和增量配电网供区内“一户一表”居民用户,暂停实行丰水期居民生活用电电能替代价格政策。四川电网500千伏“网对网”外送电量送出省输电价格按0.0522元/千瓦时(含税、含线损)执行。
二、四川电网供区内工商业用户用电价格由上网电价(交易电价或代理购电价)、上网环节线损费用、输配电价、系统运行费用、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组成。其中,系统运行费用包括辅助服务费用、抽水蓄能容量电费等。工商业用户承担的上网环节线损费用,以其实际购电上网电价为基础,按本通知公布的国家核定上网环节综合线损率5.79%计算确定,由四川电网随销售电量收取。上网环节线损费用=用户实际购电上网电价×上网环节综合线损率÷(1-上网环节综合线损率)。在电力市场支持用户直接采购线损电量前,由四川电网代理采购线损电量,代理采购损益按月向所有工商业用户(含省属地方电网、地方电网、增量配电网工商业用户通过四川电网购入的电量,下同)分摊或分享。
三、四川电网供区内工商业用户用电容量在100千伏安及以下的,执行单一制电价;315千伏安及以上的,执行两部制电价;100千伏安至315千伏安之间的,可选择执行单一制或两部制电价,若需变更执行方式,用户应提前15个工作日向电网企业申请。对于用电容量在315千伏安及以上的工商业用户,2023年5月底前执行单一制电价的,可继续执行单一制电价或选择执行两部制电价,若选择执行两部制电价,后期不可变更。
对于选择执行需量电价计费方式的两部制工商业用户,每月每千伏安用电量达到260千瓦时及以上的,当月需量电价按本通知公布标准90%执行。每月每千伏安用电量为用户所属全部计量点当月总用电量除以合同变压器容量(含高压电动机)。
四、调整四川电网向存量地方电网(含存量省属地方电网,下同)趸售居民、农业用电价格,其电价标准(附件2)。存量地方电网通过四川电网购入的工商业电量网间结算电价由上网电价(交易电价或代理购电价)、单一制网间输配电价、系统运行费用组成,四川电网与存量地方电网结算的单一制网间输配电价及其他有关事项继续按现行政策规定执行。
五、为促进工商业用户公平负担,四川电网供区内所有企业自备电厂(含余热、余气、余压自备电厂)政策性交叉补贴调整按0.0196元/千瓦时(含税)征收。
六、做好与相关电价政策的衔接。
(一)四川电网保障居民、农业(含趸售居民、农业)用电价格稳定等产生的损益,在现行四川电网代理购电制度框架下,向所有工商业用户分摊或分享。藏区留存电量、弃水电量、电能替代、高炉渣提钛输配电价继续按现行政策规定执行。
(二)按照《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规范四川省农网维护费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4〕269号)相关规定,继续对四川电网供区内农村供电所供电量提取(未设供电所的按农村供电量提取)农村电网维护费,提取标准分别为居民用电0.20元/千瓦时、非居民用电0.154元/千瓦时,并免征增值税。四川电网供区内已出台农网维护费征收标准的地区维持现状,未出台的统一按川发改价格〔2014〕269号文件相关规定执行。
(三)四川电网供区的功率因数调整电费、高可靠性供电收费、差别电价、惩罚性电价、工业企业阶梯电价、自备电厂系统备用费,统一按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出台的有关政策执行。
(四)存量地方电网、增量配电网供区内居民、农业用电价格政策继续按现行规定执行,工商业用电价格政策参照本通知规定执行,其中存量地方电网低价区工商业用户输配电价继续按现行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七、各地价格主管部门和电网企业要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做好政策宣传解释和电价执行情况监测工作,确保本次电价调整及时、平稳落实到位。执行过程中遇到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我委。
八、四川电网要按照相关要求,严格执行本通知公布的输配电价,统筹推进电网均衡发展;对各电压等级的资产、费用、收入、输配售电量、负荷、用户报装容量、线损率、投资计划完成进度等与输配电价相关的基础数据进行统计归集,每年5月底前以正式文件报送我委。
九、本通知公布的电价政策和标准自2023年6月1日起执行。现行政策相关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
附件:1.四川电网输配电价表
2.四川电网趸售目录销售电价表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3年5月22日
附件1
四川电网输配电价表 | |||||||||||||||
用电分类 | 电量电价(元/千瓦时) | 容(需)量电价 | |||||||||||||
需量电价(元/千瓦·月) | 容量电价(元/千伏安·月) | ||||||||||||||
不满 1千伏 | 1~10(20) 千伏 | 35千伏 | 110千伏 | 220千伏 | 1~10(20)千伏 | 35千伏 | 110千伏 | 220千伏 | 1~10(20)千伏 | 35千伏 | 110千伏 | 220千伏 | |||
工商业用电 | 单一制 | 0.2560 | 0.2296 | 0.198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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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部制 |
| 0.1390 | 0.1092 | 0.0669 | 0.0478 | 35 | 32 | 27 | 24 | 22 | 20 | 17 | 15 | ||
注: | 1.表中各电价含增值税、区域电网容量电费、对居民和农业用户的基期交叉补贴,不含政府性基金及附加、上网环节线损费用。 | ||||||||||||||
| 2.原包含在输配电价内的上网环节线损费用在输配电价外单列,上网环节综合线损率为5.79%。 | ||||||||||||||
| 3.工商业用户执行上述输配电价表,居民生活、农业生产用电继续执行现行目录销售电价政策。 | ||||||||||||||
| 4.500千伏“网对网”外送电省外购电用户承担的送出省输电价格为每千瓦时0.0522元(含税、含线损)。 |
附件2
四川电网趸售目录销售电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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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电分类 | 电度电价(元/千瓦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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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千伏 | 35~110千伏以内 | 110千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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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居民生活用电 | 0.3442 | 0.3442 | 0.329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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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农业生产用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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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贫困县农业排灌用电 | 0.1747 | 0.1697 | 0.154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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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表中各电价含增值税、线损,不含政府性基金及附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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