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州(市)民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民政部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评价办公室关于开展2023年度高级社会工作师评审工作的通知》(社工评〔2023〕1号)、《高级社会工作师评价办法》、《高级社会工作师评审委员会组织管理暂行办法(试行)》和国家职业资格制度有关规定,为进一步做好云南省2023年度高级社会工作师评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审范围
2020年10月31日之后在云南省取得高级社会工作师考试合格证明的人员。
二、评审组织
结合我省实际,此次高级社会工作师评审工作,采取委托全国高级社会工作师评审委员会代为评审的方式进行。全国社会工作师评审委员会负责组织面试答辩等评委会相关工作;省民政厅负责全省申请人的材料初审、评审结果公示、结果报送及证书发放等工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指导、监督和检查全省高级社会工作师评审工作。
三、评审程序
(一)个人申请。申请人应符合《高级社会工作师评价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条件,于2023年6月1日前登录全国高级社会工作师评审申请平台(http://sswe.net.cn),注册个人信息,并于2023年6月9日前在线提交以下评审证明材料,材料电子版统一采用PDF格式。
1.加盖推荐单位公章的《高级社会工作师评审申请表》(见附件);
2.近五年来的3个直接服务案例完整记录;
3.近五年来不少于15个小时的完整督导记录;
4.工作业绩和贡献佐证材料;
5.申请人自愿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工作单位推荐。申请人将《高级社会工作师评审申请表》连同相关证明材料一并提交所在工作单位审核。所在工作单位按照程序对申请材料和申请人履职情况进行严格审核,择优推荐并在单位内部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后,所在工作单位按照管理权限进行推荐,并出具公示情况及推荐意见。所在工作单位人事部门应如实填写申请人推荐意见,加盖单位人事部门印章(或单位公章),并对审核和推荐意见的真实性负责。《高级社会工作师评审申请表》中所涉及的现工作单位必须与所盖单位公章名称一致。申报材料按人事管理权限,逐级上报审核推荐并填写《云南省高级社会工作师申报审核推荐意见表》。
(三)初审和补交材料。省民政厅于2023年6月12日前对申请人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以短信和线上申请平台两种方式告知初审结果、未通过原因。申请材料不完整的申请人应于2023年6月14日前登录申请系统一次补齐所有材料,逾期将视为自动放弃,重复多次补充材料视为无效。审核通过的申请人应于2023年6月17日前将纸质盖章申请材料(一式壹份)使用邮政EMS快递至云南省民政厅(邮寄地址:云南省昆明市白云路538号云南省民政厅1号办公楼;联系人及电话:廖浩岑,18687009672)。
(四)评审委员会评审。全国高级社会工作师评审委员会将采用线上评审方式,预计在7月中下旬组织答辩,具体答辩安排将以短信或电话形式告知申请人,申请人按规定时间、地点、方式和要求参加答辩考核。
(五)评审结果公示。高级社会工作师评审委员会的评审结果由省民政厅在2023年8月18日前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申请人可在云南省民政厅网站查询。
(六)证书发放。经公示无异议,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高级社会工作师)》。
四、注意事项
(一)评审方式。全国高级社会工作师评审委员会采用线上评审方式,省民政厅将按照相关规定,协助安排评审地点并确保符合保密要求。届时未参加面试答辩者,视同放弃评审。
(二)公示要求。对评审结果公示期间发现问题线索的,省民政厅将配合全国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评价办公室调查核实。
(三)评审费用。此次高级社会工作师委托评审费用由省民政厅承担,申请人不需要缴纳有关费用。
五、相关说明
(一)本通知及相关内容和有关附件可在云南省民政厅官网查询、下载。
(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和省民政厅将加强对我省高级社会工作师评审工作的监督管理,对通过弄虚作假、暗箱操作等违纪违规行为取得的高级社会工作师资格,一律予以撤销。对违反评审工作纪律的单位及相关工作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并追究责任。
附件:1.高级社会工作师评审申请表
云南省民政厅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3年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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