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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风险预防理念为指引 助推湿地保护公益诉讼

    来源:福建长安网 作者:佚名时间:2023-06-11

      □福建师范大学法学院 徐乐榆

      随着2022年6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以下简称《湿地保护法》)的正式实施,我国湿地保护法治化水平日益提升。而首批湿地保护公益诉讼典型案例的发布,也意味着湿地保护法治建设正稳步推进。当前,湿地生态环境事前监管、湿地保护公益诉讼、湿地生态损害赔偿诉讼等多方式、多主体的救济途径在法治轨道内有序运行,湿地保护的基本理念、公众参与、法律责任等方面的制度建设取得了突破进展,这为加强和改善湿地生态环境保护、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提供了有力的法治保障。

      “首批湿地保护公益诉讼典型案例”的发布,既展示了检察公益诉讼在湿地保护中的重要作用,也为检察机关有效推进湿地保护公益诉讼职能提供了典型经验。但是,目前我国湿地保护生态公益诉讼仍然沿用传统的事后救济模式,以已有的损害结果为立案依据,生态修复工作则呈现出滞后性、长期性、复杂性等特点。这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湿地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的成效。此外,与其他生态系统相比,我国的湿地生态系统保护工作起步较晚、湿地保护意识相对薄弱,现阶段湿地生态系统的保护压力仍然较大,湿地的脆弱性和敏感性问题尤为突出。倘若仍然沿用传统救济模式,在损害行为终止或者损害后果产生之后再通过诉讼手段进行救济,仍然无法对湿地展开有效的保护。

      因此,有必要在湿地保护公益诉讼体系中引入风险预防理念,对可能破坏湿地的风险进行有效的事前防范,真正做到“防范于未然”。这就需要建立健全预防性湿地保护公益诉讼制度,充分发挥风险预防理念在湿地保护中的前置性功能,从根源上阻止湿地生态功能和生态系统遭受的实质性损害。

      一是加快湿地保护的地方立法进程。《湿地保护法》于去年6月正式实施,当前各地市的湿地保护立法工作正稳步推进。因此,各省级人大常委会在制定地方性湿地保护条例过程中,可以引入风险预防理念,完善湿地保护公益诉讼条款,充分发挥地方立法在湿地保护中的作用,推动湿地保护中央立法与地方立法的有效衔接和规范统一。

      二是明确湿地保护的风险评估标准。即使湿地生态的重大风险具有较强的不确定性,其损害结果处于未知状态,因而很难通过量化的方式对重大风险进行认定。但是,目前的湿地生态保护样本充足,且事物均有相似的因果关系,可以对现有生态样本进行归纳总结,分析其中的因果关系,从而形成具有前瞻性的风险评估标准。

      三是打造多方联动的预防协作机制。目前,涉及湿地保护的各部门之间的配合和协调还不够充分,各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机制和监督考核机制尚未形成,难以凝聚多方保护湿地生态合力。因此,要做好顶层设计,明确各部门、各层级的职责范围,协调各部门之间的配合关系,制定统一的技术规范和政策措施,推动形成良法善治的公益保护格局。

      四是加大湿地保护的法治宣传力度。建立湿地保护法治宣传的长效机制,将湿地保护的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纳入各级领导干部培训、中小学教育和社区居民培训计划,普及湿地保护的科学知识,提高全社会对湿地保护工作的认识水平,形成全社会关心、支持、参与湿地保护的良好氛围。

      道阻且长,行则将至;行而不辍,未来可期。相信我国湿地保护定会在预防性公益诉讼的助推下行稳致远,从而充分发挥湿地生态系统的固碳功能和价值,促进碳中和碳达峰目标的实现。

      值班编辑:林少颖 审核:方琮 高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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