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婚姻登记
“跨省通办”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琼民通〔2023〕24号
各市、县、自治县民政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同意扩大内地居民婚姻登记“跨省通办”试点的批复》(国函〔2023〕34号)和《民政部办公厅关于扩大内地居民婚姻登记“跨省通办”试点的通知》(民办发〔2023〕6号)要求,省民政厅制定了《海南省婚姻登记“跨省通办”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附件:1.海南省婚姻登记“跨省通办”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2.海南省民政厅婚姻登记“跨省通办”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名单
海南省民政厅
2023年5月30日
(此件主动公开)
(联系人及电话:李超,0898-65358909)
附件1
海南省婚姻登记“跨省通办”
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国务院关于同意扩大内地居民婚姻登记“跨省通办”试点的批复》(国函〔2023〕34号)和《民政部办公厅关于扩大内地居民婚姻登记“跨省通办”试点的通知》(民办发〔2023〕6号),制定海南省婚姻登记“跨省通办”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一中、二中全会精神,进一步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政府深化“放管服”改革决策部署,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以人民群众需求为导向,主动适应经济社会发展新形势新要求,稳步推进婚姻登记“跨省通办”试点工作,践行“民政为民、民政爱民”工作理念,更好满足群众就近就便办理婚姻登记服务需求。
二、试点范围和试点期限
(一)试点地区。在海南省全省范围内实施内地居民结婚登记和离婚登记“跨省通办”试点。
(二)试点期限。试点期限为2年,自2023年5月12日起至2025年5月11日止。我省各市县(区)婚姻登记机关统一自
2023年6月1日起受理内地居民婚姻登记“跨省通办”事项。
三、试点内容
(一)涉及调整实施的行政法规。暂时调整实施《婚姻登记条例》第四条第一款有关“内地居民结婚,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的规定,第十条第一款有关“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的规定。
(二)实施方式。将内地居民结(离)婚登记由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扩大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调整后,双方均非本地户籍的婚姻登记当事人可以凭一方居住证和双方户口簿、身份证,在居住证发放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婚姻登记,或者自行选择在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办理婚姻登记。
(三)当事人需要提交的证件。按照试点要求,当事人双方户籍地非本省的,选择在一方经常居住地申请办理婚姻登记的,除按照《婚姻登记条例》第五条和第十一条规定当事人需要提交的证件外,还应当提交一方当事人海南省经常居住地的有效居住证。(海口市和三亚市“全市通办”。)
一方或双方户籍地在本省的,无需提供居住证,可以在本省任意一个市县(区)级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婚姻登记。
(四)暂不实施通办的业务。补领婚姻登记证、涉外、涉港澳台、涉华侨居民婚姻登记、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婚姻档案查询不在此次“跨省通办”试点范围之内。
(五)办理机关。办理婚姻登记“跨省通办”业务的机关为全省各市县(区)级婚姻登记机关。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跨区域婚姻登记试点工作,是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民政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推进新时代民政事业高质量发展、为群众办实事的重要举措。各地要高度重视,及时成立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细化工作措施,加强科学研判、过程管理,跟踪评估实施效果,及时发现和解决突出问题,确保试点工作平稳有序推进。
(二)完善配套设施。各地要根据婚姻登记“跨省通办”试点工作要求,及时修订完善婚姻登记办事指南,列明受理条件、证件材料要求、办理流程等内容,并及时在相关政府网站、婚姻登记场所公开,扩大试点工作社会知晓度,让群众广泛知悉。积极向地方党委和政府请示汇报,争取把“跨省通办”试点工作纳入地方党委和政府的重要议事日程,落实好人员、场地、经费等保障。完善应急预案,加强风险防控,做好舆情应对准备,最大程度满足人民群众的需要。
(三)推进信息化建设。各地要积极应用“互联网+”服务模式,开展婚姻登记服务咨询、网上预约、婚姻辅导等服务,实现线上线下数据融合、预约受理联动预审,提高婚姻登记的准确性和群众的满意度。积极提升婚姻登记智能化水平,统一配备高拍仪、身份证读卡器、人像采集人脸识别等智能设备应用,实现婚姻登记所有窗口智能设备全覆盖。采取补发婚姻证件、修正个人婚姻信息、部门间信息比对共享等多种方法不断补齐、修正、完善全国婚姻登记信息数据库中的历史数据,实现所有现存纸质档案的电子化,切实提高婚姻数据质量,为试点工作提供更加有力的技术支撑和信息保障。
(四)提升服务水平。在坚持严格依法登记的基础上,拓展服务内容、创新服务方式,不断增强婚姻服务便捷性、可及性。加强窗口制度建设,认真落实窗口服务规范、工作纪律,打造高质量服务型婚姻登记机关。积极提升婚姻登记员的保障水平,改善工作环境,保持婚姻登记员队伍的稳定性。健全以“首问负责制”“责任追究制”为核心内容的婚姻登记员婚姻登记责任制度,提高婚姻登记员为民、便民、利民的责任感和使命感,促进依法登记、规范服务水平的不断提升。有条件的地方要将婚姻登记机关设置在环境优美的公园等有纪念意义的标志性场所,努力将婚姻登记机关打造成美丽、生态、文明的公共服务场所和“网红打卡地”,打造成具有本地特色的婚姻文化传播平台。
(五)加强宣传引导。加强政策宣传和政策解读,引导公众全面、客观看待婚姻登记“跨省通办”试点工作,形成正确的社会预期。要协调新闻媒体加大对婚姻登记“跨省通办”试点工作实施情况的宣传报道,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要及时回应社会关切,正确引导舆论,为婚姻登记“跨省通办”试点工作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各地民政部门在执行中遇到的重大问题,请及时报告省民政厅。
附件2
海南省民政厅婚姻登记“跨省通办”
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名单
组 长:陈永红 省民政厅党组成员、副厅长
副组长:邱天华 省民政厅社会事务处处长
陈 寅 省民政厅办公室主任
成 员:刘旭照 省民政厅社会事务处副处长
李 超 省民政厅社会事务处四级调研员
时 权 省民政厅社会事务处一级主任科员
蒙 雅 省民政厅社会事务处二级主任科员
严 奇 省民政厅办公室一级科员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厅社会事务处,负责执行领导小组的工作部署,督促指导各地按要求开展试点工作,组织协调会议和业务培训,掌握试点工作相关情况,应对舆情热点并妥善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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