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正义不仅要实现,而且要实现得又好又快,这是加快建设更加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必然要求,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优越性的重要体现。新一届最高检党组提出了“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的明确要求。我们要结合正在开展的主题教育,正确运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世界观和方法论,深刻理解和把握质量、效率、效果的辩证关系,坚持质量、效率、效果有机统一,把“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的要求落实到检察办案的每一个环节,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高质量发展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首要任务。”在参加十四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江苏代表团审议时,习近平总书记系统论证了高质量发展中质与效的辩证关系,指出:“必须更好统筹质的有效提升和量的合理增长,始终坚持质量第一、效益优先,大力增强质量意识,视质量为生命,以高质量为追求。”“必须坚定不移深化改革开放、深入转变发展方式,以效率变革、动力变革促进质量变革,加快形成可持续的高质量发展体制机制。”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论述,为检察机关在新征程上坚持质量、效率、效果有机统一,以自身高质量发展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了根本遵循。
一方面,要深刻把握质量、效率、效果的辩证统一关系。实现公平正义,质量是根本、效率是保障、效果是目标。质量是“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的前提和基础,只有牢牢把住办案质量这道关,才能真正实现司法公正公平。办案质量提不上来,保障人民权益、维护司法公正、服务高质量发展就都是纸上谈兵、空中楼阁。办案效率是公平正义的保障。迟来的正义非正义,如果办案效率不高,就会影响当事人对司法公正的信心,影响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信念,损害党的执政根基。既要提高办案效率,又要防止为了追求效率而“萝卜快了不洗泥”。需要注意的是,我们追求的效率,是在确保质量前提下的效率,不能本末倒置。办案效果既是质量、效率的综合反映,又是司法办案作用于客观世界、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最终体现,最终要由人民群众来评判。质量好、效率高、效果佳,是“高质效”的三个侧面,绝不能把三者割裂开来,要全面把握三者之间相互联系、相互制约又内在统一的关系。
另一方面,要践行人民至上、以人民为中心,把坚持质量、效率、效果有机统一落到实处。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民之所忧,我必念之;民之所盼,我必行之。”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追求,就是检察机关“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的无穷动力。为人民司法、让人民满意是一切检察工作的出发点和着力点,根本是要以高质效法律监督维护司法公平正义,通过高质效办案让人民群众能感受、可感受、感受到公平正义,着力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必须坚持系统观念,统筹抓好办案质量、效率和效果的有机统一:要善于从法律条文中深刻领悟法治精神,善于从纷繁复杂的监督案件中准确把握实质法律关系,严格依法规范办案,确保办案质量不打折扣;要创新方式方法,积极运用无人机、高科技、大数据等提高办案效率;要善于统筹法理情的有机统一,多了解案件背后的深层原因,多做释法说理工作,多从当事人角度思考问题,防止就案办案、机械办案,努力实现“案结事了”和“办理一案治理一片”的最佳效果。必须坚持问题导向,结合调查研究找准影响高质效办案的关键问题,聚焦人民群众的急难愁盼,不断提出真正解决问题的新理念新思路新办法。必须加强科学管理,以“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为基本价值追求,更加注重全面评价,引导广大检察人员真正将坚持质量、效率、效果有机统一贯穿检察办案全过程。
坚持质量、效率、效果有机统一,不是一时一地之举。我们要做到坚持不懈、久久为功,科学把握质量、效率、效果的辩证关系,不断实现办案更高质量、更优效率、更好效果的统一,为全面依法治国贡献检察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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