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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向天津市凯旋服务交流中心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来源:天津市民政局 作者:佚名时间:2023-07-19

      天津市凯旋服务交流中心:

      经调查,你单位拒不接受监督检查,构成《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拒不接受监督检查”的违法行为。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本行政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撤销登记的行政处罚,并收缴《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和印章。

      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你单位应当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我局领取《行政处罚决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天津市人民政府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特此公告。  

      本行政机关地址:天津市和平区烟台道78号

      邮编: 300040

      联系电话:022-23513672

           

      天津市民政局

      2023年6月21日

      


    原文链接:http://mz.tj.gov.cn/XWZX289/TZGG8519/202306/t20230621_632930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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