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欢迎访问民生资讯网!
  • 当前所在:首页 > 理论研究

    农产品销售要露“真颜”

    来源:新疆平安网 作者:佚名时间:2023-07-30

      

      为进一步规范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行为,保障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国家市场监管总局近日发布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其中,增加了对销售场所照明设施的设置和使用要求,强调不得利用“生鲜灯”误导消费者,引发广泛关注。

      相信不少消费者都有过类似经历,在菜市场购买的看起来十分新鲜的瓜果蔬菜及肉类,回到家后发现并不新鲜,这很可能是受到了“生鲜灯”照明的影响。相比自然光照,销售摊位上的“生鲜灯”会使果蔬和鲜肉色泽更加鲜亮饱满,也更让人有购买欲。正因为如此,一些商家利用“生鲜灯”为瑕疵农产品遮丑,由此导致的消费纠纷时有发生。

      生鲜农产品非同一般商品,其保质期相对短,对食品质量安全有着更高要求。今年1月1日起施行的新修订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对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提出了新的要求。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商品真实情况的权利;经营者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对于使用“生鲜灯”引发的纠纷,目前执法部门检查的重点主要是食品来源、检验检疫合格证等与质量相关的事项,而非使用灯具本身。此次《办法》在进一步强化销售者食品安全责任的同时,明确指出不得使用对食用农产品的真实色泽等感官性状造成明显改变的照明等设施,误导消费者对商品的感官认知。这不仅为监管部门提供了更有力的执法依据,而且有利于进一步规范市场销售行为,拒绝过度“美颜”,切实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食品安全事关群众生命健康,再怎么强调都不为过。确保农产品从生产到消费各环节的质量安全,既需要最严密的法律规范,也需要不折不扣地落实。期待各地以《办法》出台为契机,不断加强监管执法,增强普法宣传力度,合理引导经营者提高法治意识和诚信意识,让农产品销售露“真颜”,让老百姓买得安心,吃得放心。


    原文链接:http://www.xjpeace.cn/content/2023-07/26/content_46842.html
    [免责声明] 本文来源于网络转载,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商业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全国政务信息一体化应用平台

    本站部分信息由相应民事主体自行提供,该信息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应由该民事主体负责。民生资讯网 对此不承担任何保证责任。
    本网部分转载文章、图片等无法联系到权利人,请相关权利人与本网站联系。

    北京国信涉农资讯中心主办 | 政讯通-全国政务信息一体化办公室 主管

    民生资讯网 mszx.org.cn 版权所有。

    京ICP备13039793号-20

    第一办公区: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6号新闻大厦5层;第二办公区:北京市西城区砖塔胡同56号西配楼

    联系电话:010-56212745、010-53382908,监督电话:18518469856,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10-57028685

    邮箱:qgfzdyzx@163.com  客服QQ:3206414697 通联QQ:1224368922

    北京国信涉农资讯中心

    中国互联网协会 不良信息举报中心 网络违法犯罪举报网站 北京网络行业协会